诉讼披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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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行人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投资合同纠纷的说明2006年8月28日,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组(以下简称“庆泰工作组”)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提起诉讼,称1999年8月至9月间,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药业”)曾通过青海三普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普投资公司”)向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庆泰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GMP技术改造。2000年7月20□,青海庆泰公司向三普投资公司转款2000万元。同年7月27日,青海庆泰

2、公司与三普投资公司就2000万元转款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项款项用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过桥基金项目,委托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投资收益和给付的条款。2002年5月28R,三普投资公司、青海庆泰公司和三普药业三方签订协议,将投资三普投资公司的投资款权益转让给青海庆泰公司。同年7月28口,青海庆泰公司和公司根据5月28口三方协议又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投资款项由公司按规定的方式经营管理,公司于2003年12月前归还2000万元,并按该款项收益率3%计算收益。庆泰工作组请求法院判令三普药业归还其本金20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

3、2004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三普药业支付其投资收益85万元。期间,三普药业于2003年10月由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庆泰公司于2002年7月更名为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8日,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停业整顿,并成立庆泰公司工作组,行使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青海庆泰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三普药业出资4500万元,占青海庆泰公司26.95%的股权,是青海庆泰公司第一大股东。2002年11月22日,公司将

4、所持青海庆泰公司26.95%的股权转让给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原控股股东)。三普投资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9日,三普药业出资70万元,占该三普投资公司70%的股权,是三普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2007年2月26R,经申请被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06年11月13R,青海高院作岀(2006)青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普药业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庆泰工作组投资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04年1月1口起至被告给付Z口止,按口万分Z二点一计付);三普药业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庆泰工作组

5、投资收益85万元。案件受理费114260元,由三普药业承担。三普药业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海高院(2006)青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青海高院重新审理。2007年11月7日,青海高院作出(2007)青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普药业于该判决牛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庆泰工作组投资款木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04年1月1H起至被告给付之H止,按H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三普药

6、业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庆泰工作组投资收益85万元。案件受理费114260元,由三普药业承担。三普药业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08年6月6H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14260元由三普药业承担。三普药业于2009年7月20H,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09年9月8日出具(2009)民申字第1078号《受理通知书》,对该案予以立案审查。最高院于2009年11月9口作出(2009)民申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冋三普药业的再审中请。

7、2010年7月9日,三普药业与庆泰工作组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书》,确认三普药业欠庆泰工作组的款项为30,918,260元(其屮本金2000万元,利息9,954,000元,投资收益85万元,案件受理费114260元);庆泰工作组有条件同意减让三普药业部分债务,即三普药业只需向庆泰工作组清偿500万元,其余债务款项有条件予以免除。三普药业承诺:为充分发挥青藏高原特色资源优势和生物园区集群优势,确定在西宁市生物园区投资2亿元人民币建设“三普药业异地GMP改造扩建项目”,且在2015年内建成投产,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如三普

8、药业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三普药业应当按未达到年销售收入额的同等比例恢复向庆泰工作组清偿对其减免的剩余款项,且将该恢复清偿的款项在一个月内支付至指定账户。2010年8月4日,青海高院出具(2008)青执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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