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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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二〇〇八年六月107目录目录I第一部分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第二部分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10第三部分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14行政许可(共13项)14行政处罚(共77项)25行政征收(共17项)62行政强制(共2项)67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7项)68107第一部分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忠恩职务:局长单位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0号邮政编码:221006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2、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

3、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107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

4、认所有权。第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107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

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8、《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1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6、,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107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14、《江苏省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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