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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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张骞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张骞墓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张骞墓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其保护区域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生活、旅游开发、施工建设、经营服务、科学研究和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护原则】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2、的关系。第四条【政府职责】汉中市人民政府和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工作,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本级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同时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汉中市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是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固县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张骞墓的保护工作。15第五条【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职责】城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负责张骞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3、一)征集相关文物。(二)收集整理有关文物资料、档案资料。(三)陈列和保管文物藏品。(四)宣传文物保护政策。(五)组织群众对张骞墓进行保护。(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经过审批的张骞墓各专项文物保护规划和展示工程。(七)组织与文物相关的历史、文化、风俗等研究。(八)负责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九)负责与日常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保护范围内文物的权属】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七条【文物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捐赠给

4、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第八条【个人或单位表彰】对在张骞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15第九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定】张骞墓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并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第十条【保护对象】张骞墓的下列文物应当作为保护对象,依法予以保护:(一)张骞墓本体。(二)附属文物。(1)石兽:2尊。(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1通。(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1通。(4)后裔碑

5、:1通。(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1通。(三)由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四)古树名木。(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埋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张骞墓保护规划的行政许可】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张骞墓保护规划,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后组织实施。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应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15第十二条

6、【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文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张骞墓安全的行为;(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工程;(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爬折枝和缠绕悬挂物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施工要求】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征得

7、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张骞墓保护工程方案,确保文物安全。(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三)铺设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的;(五)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六)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15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要求】在建设控制地

8、带内建筑物的高度、风格、色调应当与张骞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不分权属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和分级保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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