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国家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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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国家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实行分类认定和奖项审定制度。第三条人才认定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4月,奖项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8月。第二章引进对象第四条引进原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含本土人才离开桂林一年后返回的),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男性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可适度放宽),能带动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不

2、受国籍、户籍、身份限制,需与我区引进主体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5名获得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等人才。-14-第二类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前3名获得者,“长江计划”学者等。第三类人才:国家“万人计划”第三层次人选、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八桂学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持人等。第四类

3、人才:自治区特聘专家,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第五类人才: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上一年度中国500强企业高管,研究领域填补国内空白的科研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第六类人才: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如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985”高校毕业的定向硕士选调生。第五条对引进的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等,不具备所列6类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条件,但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可经用人单位提出相应类别的人才认定申请,由高新

4、区人才认定评价委员会与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人才类别。第三章引进方式第六条全职引进-14-全职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从桂林市外引进人才。对经认定符合入编条件的引进对象需进入高新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编办按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使用编制手续、人社局办理入职手续;进入事业单位不需要入编的和进入企业单位的,需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第七条柔性引进柔性引进是指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市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采取聘用制、雇员制、助理制、合作制等形式,通过兼职、讲学、科技攻关与技术合作(开发

5、)、创办企业等流动方式引进市外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等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第八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进、个别引进、自主引进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开展招聘活动,通过招商引资带动招才引智,鼓励用人单位和民营人才中介机构自主引进,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第四章人才奖励第九条个人所得税奖励-14-(一)享受对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六类人才。如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享

6、受的是税后收入(含工资和现金福利),则个人所得税奖励发放给引进对象,引进主体不重复享受。(二)引进主体企业单位。(三)奖励主体高新区本级财政。(四)发放时间每年3月底前核拨,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五)奖励金额享受对象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包含《暂行办法》所列奖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十条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一)享受对象1.人才津贴: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的六类人才,津贴标准分别对应《暂行办法》第八、第九条执行。2.购房补贴:全职引进的六类人才,在高新区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首次购房,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且缴纳契税的。3.租赁补贴:全职或柔性引进

7、的六类人才且在高新-14-区未以本人名义单独或共同购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夫妻双方均为引进对象的,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均按适用标准较高的一方发放。(二)申请主体1.人才津贴(柔性引进)、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申请主体: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2.人才津贴(全职引进)的申请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单位(适用第一、二类人才)。(三)奖励主体引进主体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本区财政全额承担。引进主体为我区企业且引进对象为前四类人才的,本区承担40%。引进主体为我区企业且引进对象为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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