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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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村民自治工作调研报告、调查情况概述(一)村民自治情况I•村民选举:本届村委会是由村民XX年11月选举产生的。据村干部解释:村书记由党员内部选举决定,而村主任,村长等其他职位由村民选举决定。事实上,一些村民在接受调查时一致反映选举存在内定,走关系等问题,并不能代表民意。有一位村民告诉笔者,好些干部都是由上级政府委任的,村民名义上是被赋予选举自己的干部的权利,实际上村民选出的干部若不是内定的人选,那么选举就被村政府推翻,视为无效的选举,直到村民选出内定的干部为止。甚至有些村民对新任的干部毫不知情。这实质上是上

2、届村干部操纵了选举,致使新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不得民心,干群矛盾突出。2.村民大会:笔者调查岀在过去的2年任期中,村委会很少召开全村村民大会,9个组共召开过十次村民小组会议,都是跟所要讨论的事务有关小组的单独召开的。村委会绝大多数会议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本村事务,而据村民透露每个组4—5个村民代表都是村干部指定的。而且指定的都是些“老实”代表,所谓的老实就是开会不怎么提出异议的人。据反映,村干部在会上排除异己3•村务公开:虽然有村务公开,但成果不鲜明(二)村民反映的问题1.土地租赁不透明。据笔者访谈所得资料

3、显示,林湾村村土地租赁或开发工作不是很透明,很少有村民明确知道是出租了还是卖出去了。笔者在访谈过程中还发现,村委会干部对此也是含糊其词.1.村民搬迁赔付不合理:村干部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村民搬迁赔偿的相关条款时阳奉阴违,克扣实际应发给因征地而搬迁的农户的赔偿费,,村干部私自瓜分,以致村民怨声载道。我们在采访林湾村6队一位中年妇女时,她在确认我们只是学生不是记者后谨慎地拿出了藏在家里2份文件,一份是国家规定的赔款要求,一份是村干部私自规定并执行的赔款文件,她说等到以后可以证明自己是受冤的。我们问她为什么不联合村民

4、去揭发,她很无奈地回答怕遭到村干部的打击报复,她说揭发只能躲得了一时却躲不了一世。因为只要村干部还在村里,举发的人就少不了麻烦,法院不可能成天到村里来保护举发的人。2.村干部工作问题。据调查交大对面繁华地段的房屋大多被村干部和交大的重要人物占有,而村民则取得那些偏僻的地段;村民新建的房屋拥有权不明确,他们没有房产证;村民不能私自转卖自己的房产,得需要村干部的批准,由村干部作为中介转卖,村干部从中收取高额的转手费,严重影响村民自由交易。我们需要从以上案例思考一些问题:为什么村干部的选举会被操纵呢?有没有其深层

5、次的制度性原因呢?为什么号称村民自治的村庄村民无法完全参与村庄的治理呢?二、理论分析(一)村民自治的制度困境村民自治的制度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民选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与村党支部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之间的权力冲突。2.村民自治与上级乡镇政府的权利冲突。首先我们来研究民选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与村党支部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之间的权力冲突。根据规定,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就规定

6、了农村基层党支部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核心领导地位,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从理论上分析,党支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不矛盾的。但是实践上在以党代政的传统体制影响下,导致基层农村组织中的权力"二元制”:来自于上的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和来自于下的村民民选的权力,形成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权力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政权结构形式虽是“二元制”,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往往是“一元化”,党组织是农村最高领导者,又是农村最高管理者。民选权力与党支部领导权力的冲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

7、一,在实际的村务活动中,党支部居于中枢地位,支部书记是决策中心,对村里大小事务负总责。村民自治的本质意义在于还政与民,当政府确定试图通过选举重新认定基层干部权力合法性的时候,一种新的村庄内生的、由村民选举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出现了,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力在进入实际运作时,必然与宪法规定的由上而下的权力发生冲突。在村庄内部,代表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的主要是党支部书记,代表自下而上的权力体系的是村委会主任,两种权力体系的纷争往往是在书记与主任之间展开。由于村委会以民选的形式产生,村委会的权力合法性有了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党

8、支部为核心甚至包揽一切的格局开始松动,甚至受到直接挑战,村委会主要成员往往会依据法律,要求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力。这些权力都是实在的具体的。一是财产管理权。集体资产管理权、土地、村办企业等发包权。在土地的第二轮承包中,有的地方新产生的村主任撇开党支部自己组织发包事务。二是财务管理权。核心是报帐的签字权。过去通常是书记签字报帐,为解决权力纷争,有的县市政府公开发文,明确要求必须是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签字才能报帐。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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