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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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废止《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的说明《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政府令〔2000〕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我市河涌管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市河涌管理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规定》在管理体制、管理措施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河涌管理的新要求。2012年,我市出台《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基本涵盖了《规定》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具体条文梳理详见附件):一是《规定》确定的河涌管理体制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所替代。根据《规定》第四条,我市河涌原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市市政园

2、林局管理,即荔湾涌等7条半河涌由原市政园林局管理,其余河涌由水利部门管理。2008年我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后,全市河涌统一由水务部门管理。相应地,2012年施行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我市河涌的分级管理体制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是《规定》确定的河涌管理范围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所替代。《规定》第六条规定,河涌管理范围由规划部门的红线确定;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河涌,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确定;没有堤防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2012年施行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基本保留了这一原则,并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

3、已被相关水事法律法规所替代。《规定》设定了河道保护、水污染防治、河涌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其行政处罚,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所涵盖,且效力更高,管理力度更强、管理措施更为具体。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规章存在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如前所述,《规定》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社会实际情况需要,相关内容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所涵盖,废止后不会产生管理空白。特提请市政府废止该

4、规章。附件《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条文梳理表序号《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条文可替代的相关规定1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涌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珠江干流、流溪河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说明:根据上述规定,我市河涌实行名录管理。)3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河涌管理、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5、定。《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4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涌的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分工,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实施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辖区内河涌的具体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河涌

6、,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外,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广州河段,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区、县级市之间分界的河道、河涌,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河道、河涌,依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河涌的名录和管理主体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5第五条本市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

7、准。河涌应实行有计划整治,整治计划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河道、河涌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相关水务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兼顾堤岸景观美化。6第六条河涌管理范围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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