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指引

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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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协助海关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

2、办海关保税核查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海关保税核查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18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事涉税

3、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海关委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保税业务内部控制、保税货物库存状况、保税原材料耗用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活动。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海关保税

4、业务进行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部门。本指引所称行政相对人,即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本指引所称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向委托人提供审查意见。18应当做到业务承接手续及资料齐全、业务实施步骤及程序完整、政策运用合理合规、证据真实有效、业务记录及成果符合海关保税核查的相关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海关委托报税核查服务,应当执行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质量监控与复核等一般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一)调查了解委托审查事项的环境和特征;(二)搜集评价既定标准的适用性;(三)判断审查证据和风险;(四)出具专项业务报告。第三章业务承接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保税核查业务,其委托流程为:(一)海关保税核查部门选取税务师事务所;(二

6、)税务师事务所制定工作方案;(三)海关保税核查部门告知企业;(四)签订委托协议;(五)税务师事务所实施审查;18(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工作报告;(二)海关保税核查部门复核报告。第四章业务委派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执行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第十二条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料开展与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相关的必要培训。第五章业务计划第十三条在制定工作计

7、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行政相对人的以下情况:(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如其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经营情况、保税货物管理、生产工艺流程、保税货物库存状况等;(二)与当地主管海关沟通行政相对人的日常保税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违规记录,明确审查目的与审查重点;(三)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当局是否掌握海关政策、规定,是否对保税货物建立相18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配备经过保税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一)行政相对人的保税货物的存储区域和保税货物的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根据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

8、程度、时间限制等因素,合理制定业务计划,以有效推进保税核查业务开展。业务计划应及时向海关保税核查部门报备。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制订业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税核查的对象;(二)保税核查的期间;(三)项目组人员组成;(四)保税核查工作方法和程序;(五)完成保税核查工作的时间。第十六条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核查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预计造成工作时间超出海关保税核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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