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設計學院組織章程.doc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設計學院組織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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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設計學院組織章程民國95年8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台技(一)字第0990160767-A號函核定更名一、設計學院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章程參考本校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之。二、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一人,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綜理院務並對外代表本院。三、本院設下列各教學單位:(一)室內設計系科(二)視覺傳達設計系科(三)商品設計系科(四)多媒體動畫系四、本院設院務會議,為本院最高決策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五、本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六、本院院

2、長之產生與去職,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院長遴選辦法另訂之。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與本校規定辦理。八、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設計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則民國95年8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台技(一)字第0990160767-A號函核定更名一、設計學院院務會議組織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六條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二、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委員分為當然委員與選任委員兩種。其中,當然委員包括院長、副院長、院內各研究所所長與

3、各系科主任;選任委員則由院內各系科所專任教師互選六至九名代表產生之,任期一年,其中各系科至少二名,各研究所至少一名。三、各系科所代表人數(包括單位主管與專任教師代表,但不包括院長、副院長)最多不得超過六名。四、院務會議之選任委員若於學期當中擔任本院單位主管或離職者,其代表職權則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候補委員名單於選任委員選舉時同時產生。五、本章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民國95年8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民國95年10月16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台技

4、(一)字第0990160767-A號函核定更名一、本院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設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本會),並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二、本會之職掌如下:(一)審議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研究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二)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三)評審有關本院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發明、升等、進修等事項。(四)評審有關本院教師重大獎懲事項。(五)審查本院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六)評議有關本院教師違反聘約

5、及教師法規定之義務等相關事項。(七)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之事項。三、本會之組織:(一)置委員7至9人,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者,不在此限。專業技術人員不得佔全體委員總數八分之一以上。(二)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院各系科所之專任教師依公開選舉方式產生。委員應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同票時以職級高者優先,人數不足時得由講師擔任,且應同時選候補委員二名。(三)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則視同放棄職權,應解除其委員職務,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四)本會成員均為無

6、給職,任期為一年;委員連選得連任。四、本會由院長擔任會議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如因故未能出席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持會議。五、本會依職掌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除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情形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外,其他議案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遇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於表決該事項時,迴避委

7、員不列入出席及決議人數。六、教師對本會決議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相關規定提出申訴外,有關升等審查亦得先提出申覆:申請人不服本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再審議。本會應於收到申請書後,由召集人邀請本會委員3至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5日內完成再審議並提出書面具體之結論。本會將針對專案小組所提結論認為申覆有理由,應重行審議該升等案,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申覆以一次為限,但對於著作(作品)外審

8、結果之申覆則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本會之決議結果,如已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者,不得再提出申覆,已進行中之申覆亦應即停止審議。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八、本會開會之程序及結果,委員不得私自對外洩漏,僅由會議主席代表對外統一發布;違者將去除委員資格,並得依序遞補或補選之。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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