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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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甲方:地址:乙方:地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职工医疗自付医疗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甲方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含外聘)和退休员工均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统一向乙方投保本保险。甲方保证本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聘在职员工外全部参加本保险。二、投保人数及

2、保险费1、甲方自愿为其1935名员工投保乙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趸交保险费方式,保险费为每人每年830元,合计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陆仟零伍拾元。¥1606050.00元三、保险责任1、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

3、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500元后按70%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2、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8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北京市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3、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乙方扣除0元后按在职员工

4、70%,退休员工90%给付“小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4、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北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经社保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统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5、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对于甲方被保险人符合《规定》而发生的各项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以上,并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经社保

5、中心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乙方按80%给付“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6、超大额责任被保险人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门急诊、住院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对应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乙方按8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保额为10万元/人.年。注:1、乙方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被保

6、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乙方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异地安置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84、被保险人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确实需要在社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理赔申请时需提供医院加盖了“同意外购”章的处方。四、给付范围及比例1、具体给付范围及比例如下:项目名称给付范围(元)保额给付比例在职退休门诊小额门诊500--2000--70%大额门诊医保中心最高

7、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80%住院小额住院0--1300--70%90%基本住院医保中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80%大额住院医保中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80%超大额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低于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相对应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10万/人/年80%五、保险期间1、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与甲方的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一致。具体保险期间为:200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六、责任免除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乙方不负给

8、付保险金责任: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但急诊除外;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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