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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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如何防范虚假借贷和惩治高利贷(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属传统民商事案件,从概念上探讨,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资金流通的角度而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

2、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但是,随着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借贷纠纷悄然异化,大额化、高风险、纠纷多等借贷诉讼渐行渐近,尤为突出的是群体诉讼中是否存在虚假借贷以及借贷中是否含有高利贷难以查实,高利贷如何认定未能统一,这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给和谐社会增添不和谐的因素。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景德镇市两级法院三年来所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防范虚假借贷、惩治高利贷以及认定高利贷标准提出可操作性建议。一、景德镇市两级法院2007年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经调查,20

3、07年至2010年5月,我市两级法院2007年共受理民间借贷一审案件339件,2008年共受理312件,2009年受理302件,2010年(截止5月31日)受理136件。调查还资料显示,我市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1、案件数量多。如乐平法院、珠山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在100件左右。2、案件标的额大。作为财产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就是标的额大,这主要体现在群体诉讼,借款数额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3、案件调撤率高。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院审理难度不大,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由法院组织调解案件居多,尤其是群体诉讼

4、中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上是以调解结案。4、案件上诉率低。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没有出现上诉,各基层法院上诉率也不高,如珠山法院,三年来上诉率均未超过10%。另外,结合各法院上报的2009年裁判文书,总体来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在程序控制以及实体裁判做的比较好,没有出现异常,尤其是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尽管如此,社会和公众对诉讼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高利贷仍反映比较强烈,这些情况是否属实法院难以查实;但不管该情况是否存在,随着经济形式的纷繁复杂,识别诉讼欺诈和惩治高利贷法院应有防范之策。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5、存在的若干问题从审判实践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高利贷认定标准比较模糊如饶某与某水泥公司一案,双方于2005年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水泥公司接受饶某投资人民币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人民币3千元整。后因水泥公司经营不善,未能约支付利息。饶某遂以水泥公司未支付约定利息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饶某主张;二审法院确认双方约定利率为高利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案实质上反映一个焦点,即如何界定高利贷,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未能统一的一个问题。(二)群体诉讼中是否存在虚假借贷难以明晰近

6、年来,由于受经济发展影响,房地产市场在一段时间内走向低迷,加上经营不善和资金链断缺,公司发展濒临破产,由此引发诉讼“爆炸”。该类诉讼的特点是民间借贷案件居多,标的额巨大,债权人起诉材料简单。从案件材料反映,大多数债权人均仅持一张借条或者收据诉至法院主张债权,该借贷是否属实引发争议。类似现象放大到全国也是屡见不鲜。该类案件在审理时并不困难,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对债权予以认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据此裁判或者调解完全合乎法律性。但表面合乎法律性,并不一定合乎客观性。也许客观情况往往相反。我们可以推断,因债务人濒临破产,其资产固定,债务

7、越多,债权兑现率越低,故不能排除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共谋,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造成虚假借贷,然后债权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法院对债权作出调解或者裁判,债权人根据法院生效载决参与执行分配;分配后,债权人再和债务人分成。显然,因虚假债务参与分配,债权人合法债权就会被虚假债务“释稀”,实际清偿率大打折扣。债权人与债务人该非法运作模式必然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民法角度而言,这属“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虚假借贷的虚假性就在于借贷是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共谋,隐藏性强,外

8、界很难查实,只能通过现象去推断,但推断只是主观预测,不能作为评判依据。如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群体诉讼案件中,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异变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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