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办发〔2012〕42号关于规范公文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泸办发〔2012〕42号关于规范公文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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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文件泸办发〔2012〕42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报送程序,提高办文时效,确保公文质量,现就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文文稿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报送程序(一)坚持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公文,按规定送交―9―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秘书科或办文科统一登记审核后,按公文正常运转流程拟办、呈批、转送和办

2、理。除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公文以及特别紧急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未经县委办、县政府办“两办”审核的文件直接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审批或签发,杜绝“公文倒流”。(二)文稿草拟必须负责任和规范化。各乡镇、各部门代县委、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公文文稿和需提请县委、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和印发的各种公文,必须由主办乡镇、部门领导班子讨论修改后,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并附起草事由、起草情况、行文依据、《代拟文稿审核签发处理笺》(见附件)按程序报送。文件内容涉及资金

3、、编制等重要事项时,要事先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再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的公文中附书面说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建立健全和规范文稿审核程序。县委各部门代拟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单独行文的文稿送县委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初核;县政府各部门代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单独行文的文稿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初核。需以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第一道审核把关,并

4、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再转―9―县委办公室办理;由县委办公室拟制的需以县委、县人民政府或“两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在征求县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后再报县委领导审签。县委各部委需以县委名义上报州委及州委各部委的文件(报告)必须事先请示县委分管领导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对文稿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送分管副主任核稿;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文稿审核人员按分管副主任审核意见对文稿清稿,呈办公室主任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签。规范性文件需经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二、遵守行文规则(一)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向县

5、委、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县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行政名义报县人民政府。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是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单位党委(党组)。除有特殊规定或紧急情况外,县委不受理上述单位以非党组织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等文稿。属于行政工作的事项,一般不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文件印发,确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文件印发的,须呈报书记、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印发。(二)不得越级越权行文。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县

6、委、县人民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9―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通常情况下,县委、县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越级的请示、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如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三)准确使用公文文种。要准确使用各种公文文种,特别是要严格区分“请示”和“报告”两类公文,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

7、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报送请示类公文必须一文一事,言简意赅,明确一个主送机关,相关的机关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同一份请示件不能同时请示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或者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四)严格控制“公文升级”。凡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公文,原则上应是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安排部署、重大政策出台以及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文件。凡属于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县委、县人民政府;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原则

8、上不得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三、严格收文把关各乡镇、各部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9―。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收到的不规范公文一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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