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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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若干思考【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不够严谨,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公安工作和司法工作实际,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性质、司法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单独立罪的观点。【关键词】肇事逃逸,立法原意,罪刑独立化2008年12月14日,成都市成龙路,孙伟铭醉酒驾车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四死一伤;2009年5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改

2、装车飙车,将大学生谭卓撞死在人行道上;2010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陈家驾驶英菲尼迪轿车连撞菲亚特、公交车后弃车逃逸….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我们而去,一个个幸福的家庭走向了支离破碎….据统计,中国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就会有一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伴随一系列的调研论证工作,针对飙车、碰瓷、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已纳入刑法第8次修正草案。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法律界却依然存有争议。笔者谨在本文中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一粗浅探讨。一、交通肇事逃逸概述交通管理工作实践

3、中,不少交通参与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走了之,致使被害人得不到相应的救助而死亡,为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均对交通肇事逃逸做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以期通过行政、刑事法律的惩罚教育功能,促使国民更加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进而达到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确保交通事故伤者生命及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拯救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广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即任何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也即道路交通

4、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5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此条款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当事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实施逃逸,侵害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保护客体的行为;根据此条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2、在客观方面,当事人必

5、须离开了事故现场,包括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和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3、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可以理解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却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承担事故责任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狭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构罪后的逃逸,也即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体系方面所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

6、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注:根据《解释》规定,本条仅适用于《解释》第2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罪)。根据此条款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可从以下两点把握:第一,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仅是一般性的事故当事人逃逸,则只能认定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这个很好理解,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性犯罪,必须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后果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处指的“交通肇事逃逸”仅限于当事人构成符合刑法及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要件,侵害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客体的交通肇事逃逸。第二,

7、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笔者认为据此规定,事故发生时虽未逃离现场,但为逃避法律后果,事后潜逃隐匿逃避调查,导致事故无法查证的这种情形完全可以纳入交通肇事逃逸。二、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缺陷及重构(一)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符合法理且彼此之间存在冲突,不仅违背了很多法律原则,也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交通肇事逃逸超出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的限定。法律根据主观恶性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划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指明知并且希望放任结果发生,过失则指应预见没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可避免结果

8、发生),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相比于犯罪故意来说,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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