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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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贷3006)V.200808合同编号:甲方(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抵押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本合同中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抵押物乙方以如下“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权属证书及编号处所抵押物面积(平方米)抵押物评估价值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

2、分权。乙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第二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债权为甲方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债

3、务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甲方可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债务人提供借款(但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第三条被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即¥元(大写:人民币),担保抵押权人的如下债权:(一)债务人于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人民币)的借款本金。(二

4、)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权的存续期问从额度有效起始日期至所有额度借款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甲方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

5、约定。乙方确认。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情况除外。抵押权存续期间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5--6-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抵押物保管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

6、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八条抵押物的保险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乙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代为保管。乙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

7、批注或变更为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三)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四)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第九条第三人损害赔偿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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