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

ID:32573702

大小:44.44 KB

页数:2页

时间:2019-02-12

补充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_第1页
补充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_第2页
资源描述:

《补充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补充工伤保险≠社会工伤保险 工伤辞退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商业保险公司赔了后,用人单位依然不能免除赔付义务作者:罗国淮转贴自:深圳法制报根据2004年1月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了按社保赔付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为此,一些保险公司纷纷打出广告,指出只要购买补充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时,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然而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却给用人单位提了一个醒。终审法院认为,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并不等同于社会工伤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

2、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义务。正文:礼品厂向保险购买补充工伤保险据宝安区观澜东港礼品厂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8月份,他们突然接到某保险公司一份通知。该通知称,2004年1月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为维护职工的利益,减轻企业经济负担,该公司2003年9月1日推出企业补充工伤保险。该通知说明,用人单位到指定银行缴交保险金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将转由保险公司负担。

3、并指出,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因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引发的各种纠纷。考虑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久后即将实施,再加上禁不住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游说,2003年9月4日,东港礼品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领到保险公司赔付金再告工厂2003年9月23日,就在向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工伤保险后的同一个月,东港礼品厂的员工唐某突然发生工伤,后于同年11月17日鉴定为10级伤残。2003年12月11日某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唐某支付了一次性工伤辞退费9408元。12月16日,社

4、保局按规定向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12元。收到款项后,唐某向东港礼品厂写了一张领条,并在领条上签名、按指印。然而2004年3月2日,唐某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唐某诉称,其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诉人东港公司除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工伤津贴和协助其办理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商业保险外,工伤辞退费分文未付。经与厂方协商无果,因此请求裁决东港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辞退费9408元。对此,东港公司极为不理解。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已经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唐某,缘何其又说工伤辞退费分文未付,这岂不是重复赔付吗

5、?难道保险公司以商业保险理赔的方式支付一性工伤辞退费不能抵消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仲裁及一审:受伤员工请求未获支持去年4月7日,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了此案。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参加的补充工伤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企业参加补充保险后将不可预测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障了员工和企业的利益。鉴于申诉人已领取社保部门赔偿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及补充工伤保险部门赔偿的一次性辞退费,被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了赔偿手续,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对于仲裁庭的

6、裁决,唐某不服,随即向宝安区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也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东港公司支付其一次性辞退费9408元。宝安区法院认为,工伤发生后,原告实际上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辞退费9408元,虽然该费用是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支付,但保险公司支付该费用是基于被告主动投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而非原告投保的一般商业保险。作为用人方的被告,投保该补充工伤保险并非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其投保的目的是将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费用给原告后,被告所承担的该项支付义务亦即告履行。现原告基于同一事由,就同一赔偿项

7、目要求重复受偿,由被告再次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补充商业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义务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告唐某不服,并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被上诉人东港公司为上诉人唐某购买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款项是否与社会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相重复,上诉人唐某是否接受了补充工伤保险后再要求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对此,终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唐某所购买的《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属

8、于商业保险范围,其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而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不能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为由,免除其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义务。最后,法院终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9408元。自己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购买了补充工伤保险,结果是企业的经济负担不仅未因此而减轻,反而加重了。对此,东港公司认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