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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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医科大学论文题目浅议安乐死在中国立法的必要性学生姓名学号2009050517院系基础医学院专业法医学专业二0—三年六月五日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关键词错误!未定义书签。一、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1二、对安乐死的立法观点2三、对我国使用安乐死的建议4(-)适用条件5(-)适用程序5注释参考文献浅议安乐死在中国立法的必要性魏爽内蒙古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专业,呼和浩特010059摘要:对于安乐死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近年来经常可以接触到相关的信息。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其含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许多国家都在对安乐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2、是否构成犯罪,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安乐死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我国适用安乐死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后,认为法律应对安乐死做出具体的成文规定,确定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应对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限制,用以防止不怀好意之徒借安乐死达到非法目的。国家必须指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规治安乐死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安乐死;存在意义;立法观点;建议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

3、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

4、执行;⑥必须采取社会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二.对安乐死的立法观点(一)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犯罪行为必须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而安乐死不具有这种特性。对于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来说,使用大量的药物和仪器设备也只能暂时缓解患者的病痛,不能根治患者,这样是十分没有意义的,反而在无形中加重了患者的精神压力,使其在生与死的边缘徘徊往复,却又得不到任何一种解脱。同时,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的负担也加重了,医疗资源和大量金钱物资的浪费在所难免。可结果往往很难尽如人意,患者回

5、天无力,家属身背巨债。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安乐死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它不仅可以帮助解除患者的病痛,而且可以防止加重医院和家属的负担,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更何况对于患者而言,死亡不是灾难,而是解脱,是自我灵魂的释放。由此可见,安乐死行为并未危害社会,相反的,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让家属能够更好的生活,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其次看犯罪的另-个特征一一刑事违法性,安乐死是否符合这一特征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我们已经知道安乐死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那么当然地,它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公民享有

6、生命权,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能行使放弃自己生命权的权利。依照我国刑法的解释,法无明文禁止即不为犯罪。安乐死不过是患者借医务人员之手结束其没有积极意义的生命,这是患者在行使放弃生命权的行为,又岂是犯罪。医务人员不承担不惜一切代价维持没有意义的生命存活的义务。在患者及其亲属的要求下,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并不违背职业道德,亦不违反法律规范。与其让患者怀着绝望的心情,背着医生和亲属,以自杀的方式逃离病痛,不如赋予他们自主选择死亡的权利,让他们有尊严的安然的离开人世。至于刑罚当罚性,则是针对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两种特征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接受惩罚的

7、规定。在不具备任何一种特征的前提下,自然谈不上刑罚当罚性。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得知安乐死不具有刑罚当罚性。经过分析,我们知道安乐死不符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所以实施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从犯罪的客体上分析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安乐死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患者■本人有选择以适当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他为了寻求解脱,要求医牛•帮助他实施无痛苦的死亡。医半只是出于人道,满足患者的意愿,帮助患者以死亡的方式享有生命权,行使生命权。因而安乐死并不是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患者的死亡不以实施安乐死行为为必要条件,即患者的

8、死亡是必然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实施安乐死结束生命和等待自然死亡,两者间只是时间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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