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应收帐款融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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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通知各分行、总行营业部:为积极开拓市场,加大对优良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提高本行竞争力,总行制定了《徽商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暂行规定》,现予以下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一、各分行开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需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审批同意,各行不得擅自开办该项业务。二、目前本行对办理此项业务的买方单位实行核准制,各分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向总行申报拟开办业务项下的“买方单位”,并对其进行信用风险调查,重点调查企业商业信用履约能力以及应付账款账龄情况。三、对同一“买方单位”办理本业务的总额度不

2、得超过该“买方单位”上年月均销售资金回笼,同时不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10%。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授权管理由总行另行下文通知。五、经办支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贷款管理,同时报分行公司银行部和风险管理部备案。特此通知。附件:徽商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暂行规定8徽商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本行以卖方与买方签订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

3、账款为基础,为其提供融资,并进行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三条本规定所提当事方为:卖方:对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出具发票的当事方。买方:对接受商品或劳务所产生的应付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第二章融资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第四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第五条买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大型企业、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和经本行统一授信的企业,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二)与卖方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贸易关系正常稳定;(三

4、)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本行信用评级AA级以上;(四)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六条对买方的要求8(一)未经本行同意,不得变更商务合同内容;(二)买方应承诺其在商务合同项下对卖方的应付账款必须转入卖方在本行账户。第七条卖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与买方单位没有关联关系;(二)卖方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在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区域以内,并在本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三)与买方保持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商务合同真实,贸易关系正常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应收账款保持较稳定余额;(四

5、)卖方有明确的销售信用(赊销)政策;(五)经本行信用评级A级以上;(六)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对卖方的要求(一)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收回的应收账款必须转入本行指定存款账户管理,用于归还我行贷款;(二)卖方必须保证向本行提交每笔应收账款真实合法的凭证(增值税发票、一般发票、发货单等),且没有被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未经本行同意,不得变更该商务合同的内容;(四)无经济纠纷,无涉诉情况。第三章融资额度、期限、利率第九条对同一企业发放的全部应收账款融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3个月的销售收入总和;且最高不得超过商务合同项下全部应收账

6、款的850%;单笔贷款不超过所对应开票金额的70%。随着应收款账龄的增加,融资比例递减,超过6个月的应收账款不得申请该项贷款。第十条应收账款融资授信期限最长为1年,具体贷款期限根据商务合同载明的结算期限确定。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低不低于10%。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第十二条贷款行受理借款申请时,除按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审核外,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买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账号、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证明资料。(二)商务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发(送)货凭证或货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三)

7、应收账款明细情况;(四)经买方单位签章确认的“付款通知书”(附件1),或买方单位直接出具的“付款承诺函”(附件2);第十三条认真调查买方单位资信情况,核实买方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按本行相关规定对尚未授信的客户进行综合授信。第十四条对卖方单位借款申请进行调查,逐笔核实应收账款明细以及商务合同、增值税发票、经买方单位确认的发(送)货凭证(或应收账款确认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第十五条8根据卖方单位全年销售情况及应收账款周转情况测算企业应收账款合理占用,同时提出本行拟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按规定逐级报有权部

8、门审批。第十六条审批同意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担保的,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按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第十七条买方单位付款至借款人在本行指定的存款账户后,贷款行应及时将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转入保证金账户,做为贷款担保。可以提前归还所欠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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