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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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探析【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18号)对综合收益的列报进行了规范,文章拟结合《修订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范,分析综合收益的列报,并提出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类列报的思路。【关键词】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思路综合收益一般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其他综合收益则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关于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列

2、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都作了详细的规范。一、对综合收益列报的相关规范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版(以下简称IASII修订),首次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并要求主体披露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的影响。我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18号),财会[200918号文规定:(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

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

4、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可见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扣除所得税影响之后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同时在附注中要求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所得税影响,因此财会[2009]8号文件的出台不仅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而且有助于投资者等报告使用者分析企业的全面收益情况。2010年5月IASB再次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类型等列报

5、内容进行广泛征求意见。2011年6月IASB正式发布了《对的修改一一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以下简称IASIII修订),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并允许提前采用。IAS1II修订主要变化: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两类区别列报,即其他综合收益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值得关注的是IASB对IAS1的再次修订,并未提供配套指引来明确界定什么是“满足特定条件时

6、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什么是“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最新变化,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财会[2010110号)文件,财政部会计司于2012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12118号)(以下简称CAS30征求意见稿),CAS30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项目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定义,同时参照IASIII修订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7、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了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了有关披露内容。对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分类,CAS30征求意见稿釆用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其类别,即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

8、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等项目。值得注意的是CAS30征求意见稿未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可以计入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简称IFRS9)指出,一旦将某项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不得撤销其指定,所有已实现及未实现的公允价值损益均遵循初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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