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之成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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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贿赂罪之成因及对策【内容摘要】贿赂犯罪自古到今都是普遍存在一种腐败现象,它有着胚芽性的原因,也有着现实存在的成因。要达到真真正正打击和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就必须透过其表面原因,相对应地制定预防的对策。【关键词】贿赂罪现状成因对策一、贿赂罪概述在理论上,“贿赂”是贿赂罪的行为对象,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代价所赠受的不法报酬”。见佚名:《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2007年11月22日,论文网,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有所作为的执政者,无不从清贪肃廉入手以图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几

2、乎每一个衰败王朝,无不是在腐败官吏横行的苟苟营营中最终坍塌毁灭。横看世界,对贿赂犯罪的治理无不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它长期以来政局的稳定,政策的连续以及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观南美等一些国家,正是由于贿赂盛行,政府不廉洁,导致政局动荡,经济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贿赂犯罪作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之一,其运动与发展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状具有不可分离或必然的联系。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激励机制、经济成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调控经济的职能手段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

3、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其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部位、犯罪比率和犯罪数额与以前相比有巨大的差异。如果说,10年前贿赂犯罪数额上万元,上百万元就足以引起社会的轰动效应的话,那么进入9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受贿数额愈千万元,数千万元已经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新鲜事了。贿赂犯罪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权钱交易是贿赂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我们只要从贿赂犯罪中分离出“权力”和“利益”这两个基本要素,便可以从贿赂犯罪的所有现象中分析出它的流动规律。见赵伟:《浅析贿赂犯罪》,2007年1月23日,论文网,http://www.lunwe

4、nnet.com/thesis/2007。当然这是站在刑法犯罪的角度来说的,其实贿赂还可见于经济往来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见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在现实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抗制。也就是说,只有其社会危害

5、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将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予以民事或行政处分。这也就在无形中给“贿赂”这一行为提供了广阔的滋生温床,逐渐地被人演化成为一种“潜规则”。二、关于“贿赂”问题对于什么是“贿赂”,如何理解“贿赂”,理论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综合各种有关“贿赂”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于财物,排除了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造成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与索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主观上

6、,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客观上也造成严重的后果。索取、收受非物质性利益,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财物或者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明显。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升学就业,招工指标,提供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等,不能成为贿赂的对象,没有全面反映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在我国由于法治环境不健全,以至贿赂罪广泛蔓延,纵深扩展,不仅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而且贿赂的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手段越来越高明。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当前贿

7、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危害,有时甚至远远超过财物贿赂。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见金卫东:《应设立性贿赂罪》,载《刑事法学》2001年第4期。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国际化进程。不利于惩治,控

8、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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