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南浔区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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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浔区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南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管理办法》(浙卫发〔200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发〔2003〕48号),在前几年我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为规范南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

2、执行,成立区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财政、社发、民政)和各镇(开发区)参加。监督委员会由区人大、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并吸收不同层次农民代表参加。各镇(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第三条 南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行区大病统筹、镇小额补助和困难群众救助“三条医疗保障线”,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率。第四条 南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五级筹资,一级管理”的办法,即由农民个人和镇、区、市、省财政五级共同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

3、一进行经费的收缴、报销工作。实行“按比例报销、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以2007至2009年为一个周期,农村合作医疗年度是指从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第六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是各镇以行政村为单位,参加人数至少达到总农业人口的95%。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七条 资金的筹集方式和额度:南浔区2007至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包括:①农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35元,以户为单位参加;②四级政府共补助45元,其中按当年参加人数每人每年镇财政补助1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市财政补助2

4、0元、省财政补助5元。第八条 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应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补助,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第九条 资金到位时间,农民个人和镇财政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在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开始报销前到位,即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年度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缴入区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同时上报参加人员名单数据。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统一管理,实行独立设帐、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合医办每年两次将基金运作情况向管理委员

5、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一条 2007-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使用:(一)全部基金的37.5%(即每人每年30元)用于区内镇小额补助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二)全部基金的56.25%(即每人每年45元)用于区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三)全部基金的6.25%(即每人每年5元)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困难救助。第十二条 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当年度若有积余,转入下年度使用。第十三条 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镇小额补助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经费包干制。为便于农民就近、就便看病,同时也督促医疗机构提高

6、服务质量,镇小额补助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和门诊治疗均实行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包干,病人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诊医院。按预算资金,凡年末报销有积余的,留转下一年度使用;若当年度出现报销亏损,则由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以实际支付的报销金额按比例分担补足亏损额。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救助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南浔区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执行。第四章 报销标准和范围第十五条 镇小额补助型农村合作医疗从1元起报,不设封顶线,全年可累计报销,也可单次费用及时报销,报销比例为25%。报销范围是:(

7、一)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药费,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报销;(二)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自费部分后不足2000元(区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起报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第十六条 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仅报销起报线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大病统筹报销起报线为2000元,区外医院的报销起报线为3000元。第十七条 一次性住院总医疗费用超过起报线的,可列入大病统筹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在扣除自负部分后,起报线以上部分按分段计算、累计相加的原则报销。具体比例如下:起报线至10000元,按40%报

8、销;10001元至50000元按50%报销;50000元以上按60%报销。报销最高封顶额为35000元。第十八条 本周期内第一年未参加而第二年参加的,医疗费用报销扣除总报销金额的20%;若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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