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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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引导我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4第一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二条自治区建

3、设厅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在全区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厅科技处备案,接受建设厅科技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管理评审项目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推荐并参与预审;做好与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相关协调、备案、审批工作。第三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建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

4、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等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第四条各市县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和监管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第十条4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

5、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主要申报材料包括: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一式2份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一式2份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或住宅)5、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另附光盘一份其中,《申报声明》的电子模板可登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下载;《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的电子模板,在完成注册手续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发至申报单位。第一章

6、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发布申报指南。第十三条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星级和分数,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结束后,申报一星级和二星级的项目报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备案,申报三星级的项目由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由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第十四条自治区建设厅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

7、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第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自治区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六条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二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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