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办理共同信托基金业务之行销订约资讯揭露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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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三條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期貨交易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期貨商品以及其他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或該等商品所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第三條本注意事項所稱「廣告」係指利用下列方式為宣傳: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二、宣傳單、廣告稿、信函、電子郵件、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三、電視、電話、廣播、網際網路、電子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四、海報、看板或其他形式之宣傳。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期貨交易法第

2、三條所定義之期貨商品以及其他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或該等商品所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依銀行局95年6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730號函指示整合相關信託業務行銷廣告規範,爰將本注意事項有關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所為之行銷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整合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爰將第一項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所訂定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條信託

3、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所為之行銷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預測或影射,但對於共同信託基金所投資之市場經濟、股票市場、一、第一項第一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二、第一項第二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三、第一項第三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預測,不在此限。二、不得使用「擔保」、「保證」、「安全」、「無風險」、或任何其他獲益之承諾

4、等語詞。三、不得藉經主管機關核准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作為基金相關事項或受益證券價值之保證。四、不得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進行其他行銷活動。四、第一項第四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五、將「同業公會」改為「信託公會」以求一致名稱。第五條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所有廣告內容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載有與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發行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文字或設計。二、不得採用可能貶低整個行業聲譽,或誇大過去之業績,或攻訐同業之宣傳。三、不得以捐贈銷售佣金、促銷費用、或受託人之報酬作為行銷廣告之訴求。一、本條

5、刪除。二、第一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三、第二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四、第三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五、第四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六、第五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不得片斷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五、投資國外標的之共同信託基金的廣告不得有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預測。六、如有使用統計數字、圖表或例示時,應註明資料來源。七、廣告中有關免稅之說明,應載明所適用之對象及範圍。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七

6、、第六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後段。八、第七款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信託業於廣告中引用基金績效之數據時,應註明所有引用的依據及日期,並應註明該基金績效數字係僅供參考。共同信託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以上者,信託業始得刊登基金績效廣告。成立滿三年以上者,應於基金績效廣告中揭示最近三年之全部績效。一、本條刪除。二、第一項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三、第二項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條信託業以基金績效以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比較性廣告時

7、,得引用國內外具公正性暨公信力之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但作同類比較時,應使用同一統計數據來源。與其他信託業受託管理之共同信託基金作比較或對照時,所作之比較或對照期間至少須三年,不足三年者,應於廣告中加以註明。一、本條刪除。二、第一項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三、第二項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前段。四、第三項整併至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後段。為比較性廣告時,應以投資標的、投資策略、投資之國家或市場相似的共同信託基金為比較,且在廣告中應指出共同信託基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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