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让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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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与担保合同甲方:(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鉴于(1)乙方与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署了编号为_______《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债务人委托上海国际信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由此产生的信托受益权受《信托合同》的约束;(2)甲方与债务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了贷款合同【编号:】(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同意以《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向甲方提供让与担保,并赋予其第一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信托受益权让与担保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第一条让与担保合同标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为乙方所持有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第二条主债权1、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2、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还及于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三条让与担保的手续本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使得信托受益权登记于

3、甲方名下。甲方虽然持有信托受益权,但甲方在其内部会计处理上,应当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类似质押物等担保物对待。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乙方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乙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乙方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4、乙方保证对担保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担保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

4、疵。第五条担保权的实现双方一致确认,如果乙方未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就《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受益权优先受偿,用于清偿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主债权和其他应付债务。乙方不按期履行债务,信托受益权将直接归甲方所有。若受益权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清偿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清偿的,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继续追偿。乙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项下担保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即视为已经清偿,甲方应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受益权返还给乙方。第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公证手续办理

5、完毕之日起生效。第七条合同的补充和解除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第八条通知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

6、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第九条保密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甲方履行法律法规或贷款合同义务,向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披露。乙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

7、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的披露。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5、甲乙双方为履行第三条公证手续而进行披露的。6、甲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

8、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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