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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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2、。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

3、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

4、规定处理。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这条规定的出台只是提醒法官不要将这种情形定为挪用公款罪。即使没有这条规定,遇到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情形,也应按照贪污罪论处。【判断方法】判断—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渗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概念】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

5、按照该规定处理。例如,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将盗窃、诈骗、抢夺的情形按照抢劫罪处理。如果没有该条规定,只能定盗窃罪(或诈骗罪、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断方法】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其项,处理绩论是否仍会如此。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三、吸收犯VS牵连犯首先必须声明,区分这两者

6、意义不大,只要知道常见的吸收犯和牵连犯的概念即可。(一)吸收犯【概念】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典型例子】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特征】①数行为相互独立;②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③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也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只定一个罪。【情形】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二)牵连犯【概念】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典型例子】以

7、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司财物(目的行为)。【特征】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为了诈骗或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诈骗或招摇撞骗,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为了杀人去盗窃枪支或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8、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的,数罪并罚。【提示】牵连犯,这一概念备受争议,法考采取限缩的态度,即牵连犯是很少的,就那么几个经典例子。四、裁定VS决定裁定决定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程序问题(如回避;是否立案;有问题(终止审理、中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适用对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抗驳回自诉、核准死刑、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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