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出资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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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竞争日益的激烈,处于知识创造经济时代的世界各国在公司出资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除允许现金出资外还有限度的允许现物出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我国为了面对日新月异的经济竞争,立法者也尝试开始有限度的放宽了公司出资形式。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公司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有条件的允许现物出1股东以债权出资成为可能。在我国现代公司企业的财产量中,债权实际上已经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并且我们还应该理性的认识到,财产的流通也已经不仅限于实物的流通,还包括观念上的

4、流通,而后者流通的主要方式便是债权转移,这些势必使债权出资成为经济发展和法治变革的大势所趋。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债权出资的合法性。该部分又包括以下三部分:首先,论述现物出资的五个构成要件:a.确定性,即能够具体的明确哪些现物可以出资。b.现存的价值物,即出资的现物必须是现已存在的,禁止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现物出资。c.评价可能性,即可以对出资现物进行明确的估价。d.独立转让性,即出资的现物必须可以相互转让。e.具备收益能力,即能够为公司和出资人带来利益。通过论述现物出资的成

5、立要件,可以为接下来论述的债权出资划定最低的准入基线。其次,通过对《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分析归纳出我国在立法关于现物出资的标准即财产性、可以货币评估性、独立的转让性和不违法强制性法律法规。最后,通过详细的论述债权出资的概念和债权出资的成立要件,得出了作为现物出资类型之一的债权出资完全符合我国立法中关于出资形式的标准的结论。1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1资。从严格的立法上放宽了

6、股东可出资的财产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使得比如通过论述债权自身具有财产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以及合法性等属性,在公司法中寻找了允许现物出资和债权出资的契合点。此为影响债权是否能够出资的内部决定因素。第二部分:首先通过详述债权在现代社会财产体系中重要的地位论证了债权出资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关于债权出资的规定,详细的阐述了在我国允许债权出资的必要性,论证了允许债权出资是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紧接着论述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我国允许债权出资的影响进一步阐述了债权出资

7、的现实可能性。此为影响债权能否出资的外部决定因素。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债权出资存在的缺陷和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该部分详细的论述了债权出资存在缺陷和风险的原因和主要体现,从而得出债权出资具有不确定性、难评估性及不安全性,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的结论,同时也进一步的揭示了债权出资的缺陷可能带来的各种现实问题。第四部分:对债权出资法律规制的些许构想。该部分在抓住前文所提及的债权出资存在缺陷的原因和表现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自己对于规制债权出资的一些立法意见和构想。至于对债权出资会带来的风险,

8、笔者也将试图通过设置以下严格的措施来加以规制:即明确债权出资的主体资格、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债权转移登记制度、明确债权出资的条件和限制债权出资比例、建立严格债权出资担保制度、履行严格的债权出资程序、完善事后管理监督和事后制裁制度等措施加以防范。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债权出资立法的成熟规定,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中长期存在的原则性条款多而具体性条款无的尴尬和空白。最终使债权出资能够真正成为一项性价比高的投资活动,即通过低成本的投入而获取高效率的利益,真正的服务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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