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认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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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例研讨专业年级法学121班学号1203010003姓名戴立二〇一四年六月中国贵阳受贿罪认定之我见——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为例【摘要】受贿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党风,损害党的威信,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罪是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其立法的科学性、严密性,直接影响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从而影响惩治遏制的效果。其能否正确认定也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市场经济的社会风气,关系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本文首先具体介绍受贿罪的概念以及构成,包括犯罪主客

2、体、犯罪主客观方面,从而对该罪有一个初步的分析了解,之后通过对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进行介绍、从而引出受贿罪在认定方面的法理,得出在该案中认定受贿罪的犯罪表现。通过在该案中法官所做的判决来呈现对于受贿罪的司法裁量和刑罚制度。【关键词】刑法刑罚贿赂犯罪受贿罪非法收受贪污罪国家药监局郑筱萸“双开”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

3、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一、受贿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公

4、务”的含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具体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常常发生争议,直接影响了刑法的适用。受贿罪的主体包括二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指受贿故意。受贿故意只能是指直接故意,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

5、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然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受贿罪也不例外。从认识因素上看,受贿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有具体的认识:(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知,即明知索取或收受贿

6、赂是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的,是以自己所担任的职为条件的;(2)对财物性质的明知,即明知所索取或收受的财物是依法不能收的;(3)对“权钱交易”关系的明知,即明知其职务行为与所得财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和对价性,他人给予财物是因其为之谋取利益或是期望通过其职务行为而从中获取利益;(4)对其行为的不法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明知。 从受贿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获取贿赂,在上述认识因素的基础上,仍然决意为之。在这种犯罪决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三、受贿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

7、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贿赂。贿赂是指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他人财物。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则是指行为人以许诺或者实际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被动地

8、接受对方给付给自己的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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