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垦总局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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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农垦总局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1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会[20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8]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08]21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垦总局关于<云南省国

2、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08]15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云南农垦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云南农垦各单位获得的来自于财政部、农业部、发改委等各级政府部门的用于专门项目的资金。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种植养殖补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机补贴、橡胶基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震后恢复重建、防汛、扶贫、以工代赈、集体转业官兵共用经费补助等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支付社会性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规费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支出是指为各项社会

3、管理职能而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各项支出,如公检法司、武装民兵训练、中小学教育、公共卫生防疫等等。目前农垦存在的社会性收支是企业因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未移交当地政府而发生的行政性、政策性和公益性方面的收支。社会性收入应与社会性支出相匹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支出是指农业企业取得的用于与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支出,如小型水利设施、基建、技术推广项目等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长期资产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七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农垦企业原则应按项目分别设立银行专户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存储。对于经常性的项目或资金量较大的项目

4、要求设立独立的银行专户存储。对于项目繁多且各项目资金量小的,可合并开立一个银行专户存储。第八条严格按照各项资金来源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资金使用过程应按照项目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完备。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及相关管理要求。第十条项目执行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属于固定资产购建的工程项目要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资金闲置及禁止挪用资金。第十一条农垦总局、分局及项目资金使用各单位,应即时下拨各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按规定时间开工、完工,或按时兑现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对于直接补助给农场职工个人的资金,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对每个

5、职工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后,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直接兑付,暂不具备“一折通”或“一卡通”发放的农场,可用现金发放。发放签字花名册除反映个人正常信息外,必须有领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经济性质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8]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农垦各单位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相应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内容判断,是属于社会性支出,还是生产性支出,从而确定其会计核算。第十五条对于属于社会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收到时

6、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一)使用社会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形成长期资产的,购建长期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上述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等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科目。(二)使用社会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形成长期资产的,即费用化的,使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科目。不形成长期资产的社会性支出发生时,但相应的财

7、政专项资金尚未拨付到位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社会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收到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社会性收入”科目。第十六条对于属于生产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一)使用生产性支出的财政专项资金形成长期资产的,购建长期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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