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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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民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社区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新兴社区。它是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

2、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根据驻社区单位单一性的实际情况也可不另设置。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共计16人组成。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选1至3人参加。单位代表由单位推选1人参加。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

3、选连任。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如搬迁)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推选产生本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

4、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

5、妥善处理和反馈。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区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

6、席。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第十一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第十二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无权更改

7、,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第三章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第十四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经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余为委员。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可由专职党支部副书记或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1人担任。第十五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职权1.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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