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ID:34170849

大小:55.18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9-03-0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_第1页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_第2页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_第3页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_第4页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随着法治理论研究的日益系统化和精细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诸如:现行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能否产生预期的制度效果?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控约行政权力?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否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必要的实践基础?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现行的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的体制不能有效控约行政权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

2、网s.yingle.com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由于其对象的普遍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将导致同样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众多的相对人遭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也更具迫切性和现实性。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从理论设计的角度分析是相当规范的;但从实践操作上看却存在诸多弊端,实际效果并不乐观。  

3、一是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作保障,很难发挥实效。如《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应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大常

4、委会备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但实践中四川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审查监督机制“一直未完全正常动作起来”。(注:参见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所谓“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保障实施;二是缺少外部力量的启动和制约,利益相关人既不能经常性的启动审查程序,又不能对审查结果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监督。这样,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势必流于空谈。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

5、行政机关内部审查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复议审查。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也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将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定期整理,发现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改变或撤销。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和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时,认为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当依法处理。由于利益的相关性,行政机关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局限性是非常大的。

6、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三是司法机关的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行政规章。对此,法学界普遍理解为授权人民法院对规章进行间接审查。这种审查的意义仅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规避适用它认为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章;但是,当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成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前提时,司法机关就束手无策了,因为此规定并未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可直接宣告某规章的违法性并予以制裁——宣告撤销或判决变更等。1998年山东某市机关幼儿园的一名三岁孩童不明原因死亡,

7、尸体被该市公安局强行火化,死者的父母对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其强行火化尸体的法律依据是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8年发布的第47号文件。依据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47号文”不应再有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法律程序,面对被告代理人的“你说‘47号文’无法律效力请出示证据”的反复诘问,原告代理人举证不能,人民法院对“47号文”是否有效又没有裁判权,只能宣布休庭。(注:《南方周末》,1998年12月18日第13版,1999年3月12日第6版、第7版。)类似的诉讼还有许多,人民法院对规章的无直接审查权导致一些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

8、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  可见,无论是权力机关的审查,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都无法实现理论设计的效果;司法机关审查权的有限性又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现行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必须予以完善。  二、现行司法审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