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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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家长们来自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岗位;一样的辛苦,一样的忙碌。比如《家庭教育中的养成教育》、《培养孩子的责任感》、《把快乐还给孩子》等,深受家长们的欢迎。这些天来,我也一直在思索和寻找着家长们共同关心的话题,正值学校开展“法制安全文化节”活动,而学生的在校期间安全问题关乎每个家庭和孩子的切身利益,今天呢,不防就和大家共同学习国家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希望家长们都有所收获。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2002年9月1日,我国首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全国性教育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弥补了

2、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它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办法》对这些重要问题的回应,简而括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明确了一个法律关系,确立了一项归责原则,设定了一套事故处理程序,提出了一种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一、《办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3、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12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明确指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不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二是不排除特殊情况,指出在法律有规定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学校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首先,对于一般的中小学校而言,学生被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是因为,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把学校列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可由下列人员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

4、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法律条款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规定得十分全面,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作监护人。从教育的实际情况看,未成年学生具有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心理特点,而且由于年龄小,身心发展不成熟,其自制力、判断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比较差,容易受到伤害;而学校实行的是大班集体教学,一个教师要同时面

5、对几十个学生,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往往无法预料或预防所有的伤害事故。因此学校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说学校不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章“学校保护”12专门规定了学校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因此,保护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是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保护和监护有着本质的区别,保护是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尽力照顾,使之不受伤害,而监护则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所以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不是建立在监护基础之上的,而是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因此,学校有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保护,尽可

6、能保证其人身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未成年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其实施保护。但学校实施的这种保护一定是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保护,而不是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保护。由此可见,学校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职责,如果学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况。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况。如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把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或全托幼儿园,在其子女入学时与校方签订委托合同,针对学生寄宿

7、学校这种特殊的情况,要求学校代替学生家长履行部分监护权。又如有的未成年学生有特殊体质,其父母在其入学时就委托学校根据孩子的特殊身体状况予以特殊的护理或者照顾等。在这些情形中,学校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但就普遍的情况而言,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目前,《办法》以正式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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