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际私法上反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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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  一  区际私法(PrivateInterregionalLaw,PrivateInterlocalLaw),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和澳大利亚称之为“州际冲突法”(InterstateConflictsLaw),加拿大称之为“省际私法”(PrivateInterprovincialLaw),瑞士称之为“州际私法”(InterkantonalsPrivatrecht),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准国际私法”(Quasi-PrivateInternationalLaw)。称谓

2、不同,但含义却大致相同,即区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1]反致(Renvoi,Remission),本来是国际私法上的概念,是指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便适用了法院地法的实体法。[2]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据反致(Transmission)与间接反致(IndirectRenvoi)三种情形。  区际私法上的反致是从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借鉴引申而来,其概念和含义与国际私法上

3、的反致基本相同,只不过这种反致不是发生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之间,而是发生在某一法律制度不统一的国家内部的不同区域(法域)的法律之间,即一个法域的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另一法域的法律,而该法域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域的法律,结果法院便适用了自己法域的实体法。  二...  国际私法学者一般都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反致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本国立法承认反致;第二,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必须包括其冲突法;第三,本国冲规范与被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对于同一事件规定了不同的系属与连结点。

4、[3]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与第二个条件取决于各国对反致的态度,第三个条件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由于第三个条件在国际社会中是必然会发生的,因而在国际私法中,反致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各国的态度。  而在区际私法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区际私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所有的法律冲突均发生于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因此在国际社会中不太可能产生的情形,即统一的法律规定,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是不难产生的。如果某一复合法域国家存在统一的区际冲突法,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同一事件采用同样的系属与连结点,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就消除了,无论该国

5、如何热衷于反致制度,反致制度都不能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过程中正常运作。所以在国际私法上,是否采用反致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反致的态度;而在区际私法中,是否存在反致必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复合法域国家内部的法律结构形式,即是否存在统一的区际私法制度。  意大利学者德诺瓦认为:倘若复合法域国家国内有统一的区际私法制度,那么在区际私法中反致问题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在复合法域国家内的每一个法域都有其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法域的区际私法,那么反致问题是可能在区际私法中产生的。[4]因为如果各法域的区际私法是统一的,那么

6、对于同一事件,相关法域采用统一的冲突规范,...其系属与连结点都是相同的,那么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就不存在了。相反,如果各法域都有自己独立的区际私法,那么对于同一事件,相关法域各自的冲突规范有可能采用不同的系属与连结点,从而产生了反致问题存在的客观基础。  还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区际私法上存在反致问题与否,取决于国际私法上是否规定反致制度。匈牙利学者萨瑟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在国际私法上被一般承认的原则必须在区际私法中适用,由于国际私法属于中央立法,应该高于区域立法,因此,如果中央或区域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中

7、明确规定接受或排除反致,那么中央和区域司法机关的法官应遵守这一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区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必须依据在国际私法上对待反致的相同的原则加以解决。[5]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在于主张国际私法的性质是国际法,区际私法的性质是国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是高于国内法的,[6]所以国际私法的效力高于区际私法,区际私法对待反致问题的态度必须受制于国际私法对待反致问题的态度。  在实践中,各复合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反致制度。[7]大致而言,有两种区际私法立法模式:全国统一区际私法

8、模式与各法域分立区际私法模式。...  第一种模式又可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这种类型的立法有:波兰1926年颁布的区际私法典,前南斯拉夫联邦在1979年颁布的《解决关于民事地位、家庭关系及继承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的条例》等。这类国家的区际私法均未规定反致制度,这是因为其国内各法域都采用统一的冲突法,对于同一事件,采用相同的系属与连结点,反致产生的客观基础不存在。第二种类型,将国际私法类推适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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