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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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捕捞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实施权限和办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

3、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行政审批条

4、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审批对象和范围在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5行政审批数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安排表》控

5、制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收费依据和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6、)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内陆捕捞渔船收费项目和标准编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一、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一)机动、非机动渔、竹排作业收费1机动渔船艘/年802非机动渔船艘/年603竹排张/年40(二)其他作业收费1 鱼苗装捞箩/只52搬缯网十平方米以上张403搬缯网十平方米以下张204徒手抛网张55鱼、虾笼个26河道鱼粱个407大拉网张50(三)持临时许可证作业的按同类作业加收30%(四)经批准的区外渔船,按我区同类作业加收50%(五)逾期缴纳的,按征收标准每月增收滞纳金1%法定办

7、结时限20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5承诺办结时限时限说明办理部门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理地点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窗口电话:0773-6861795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电话:0773-6815459申报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登记部门公章);(四)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更新改造渔船需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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