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应当如何区别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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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应当如何区别与认定2008-10-08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应当如何区别与认定  ——冯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纠纷案   【问题提示】  如何区别与认定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案情】  冯某于1999年8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工作,负责电信计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了商业秘密范围、保守秘密义务、保密措施、竞业禁止义务、补偿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冯某在离开信息公司后1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

2、位内任职”。作为补偿,信息公司在冯某离职时应向冯某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如冯某不领取,信息公司可将应付款项以冯某的名字办理银行储蓄。如果冯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向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冯某对信息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解除或终止。冯某于2001年10月办理离职手续。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期间,冯某在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师,负责电信计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月薪为8000元。后冯某未领取竞业禁止补偿费,信息公司为其办理1万元补偿金储蓄存款,但因受存款实名制限制无法办理,故信息公司在公证处为冯某办理了该

3、款提存。2002年4月4日,信息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因科技公司与信息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故冯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保密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裁决:(1)冯某向某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2)冯某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即2001年10月10日至2002年10月10日)不得在某科技公司工作。裁决后,冯某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冯某诉称,信息公司在仲裁时称是2002年1月得知我在科技公司工作,认为我违反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但信息公司却在60天后的2002年4月4日才申请

4、仲裁,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故要求撤销仲裁的裁决,判决不支付某信息公司1万元违约金。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劳动法》第22条、第82条之规定,判决:(1)冯某向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2)信息公司不向冯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1万元;(3)冯某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即2001年10月10日至2002年10月10日不得在科技公司工作。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一、关于本案中《保密协议》的性质  在本案中,冯某与信息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既包含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也包含有竞业禁止的内容,那么该协议的性质

5、是什么呢?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的问题,即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般认为,竞业禁止是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竞业禁止有多种分类方法,依据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即义务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竞业禁止的义务。法定竞业禁止主要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规范,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公司的高层领导者,法律对其竞业行为直接作出了禁止规定,其必须依法遵守。例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外

6、,《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对于普通劳动者是否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立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其本公司的特定从业人员对竞业禁止行为要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法律并不进行强行规范。约定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理论上一般认

7、为该条文的内容可以推导出竞业禁止的含义。此外,有关规章对约定竞业禁止作了规定。例如,国家科委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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