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绩效评估指标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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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民发〔2018〕66号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楼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民政局、各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加强楼门牌管理,提升地名服务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建筑楼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对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大连市民政局2018年4月12日-9-大连市建筑楼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楼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

2、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楼门牌是指建(构)筑物的楼牌、门牌、车库门牌、楼层牌、单元牌、户牌等楼门牌。第三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构)筑物等建筑楼门牌设置、使用与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楼门牌管理工作。其中,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筑楼门牌管理;市内四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楼门牌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3、内楼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民政部门指导。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楼门牌管理工作。第五条楼门牌号码编排的总体原则:(一)统一性原则。全市行政区域内楼门牌号码编排与标志设置标准应统一,确保楼门牌号码编制规范有序。(二)控制性原则。楼门牌号码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号码的预留、分布应科学合理。(三)连续性原则。相邻建筑、同建筑相邻的楼门牌号码应相对连续,不得同号、漏号、跳号。-9-(四)稳定性原则。楼门牌号码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六条楼门牌号码编排的

4、总体要求:(一)道路两侧楼门牌号码一般应按照自东向西、自北向南,面向西、南,左双右单的原则进行编排。同一行政区内要确定并采用统一的标准。(二)道路网起点位于广场并呈放射状布局的,应以广场为起点编排楼门牌号码;止点通往山谷、林区以及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应由相临主干道路起点位置编排楼门牌号码;对规划起止点无法确定的道路,视情况可采用命名片状地名的方式编排楼门牌号码。(三)道路一侧为河流、山崖、海岸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可采取单侧流水号方法编排。(四)广场楼门牌号码应采用逆时针方向,以北偏西方向建筑作为起

5、始号码编排。(五)建筑层数不一致或视觉效果为两栋以上建筑的楼门牌,需分别编排。(六)新建住宅、规划定性为住宅式公寓的建筑楼门牌号码,应按照建筑单体每栋一号编排。(七)新建非住宅式公寓建筑的楼门牌号码,应按照单元出入口编排。(八)非住宅、公寓性质的公建楼门牌号码,应视其首层出入口情况编排。(九)用于车库性质的楼门牌号码,应按照车库出入口位置编排。-9-(十)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其所辖区域内新建建筑需按城市楼门牌号码方法编排。对已完成号码的建筑暂不变动,随城市改造逐步调整。第七条楼门牌号码编排的具体方法:

6、(一)新建建筑楼门牌号码不以数字“0”为母号或拖号。(二)沿街建筑及独立商业网点,应沿道路标准地名编排。编排方式为“XX路(街或巷)XX号”或拖号的方式“XX路(街或巷)XX-n号(n≥1,n为整数)”。(三)采用片状地名编排楼门牌号码的,可使用“园”、“小区”等作为地名通名,并根据现场情况使用流水或单双号分向方法编排;号码方向应与道路路网走向一致;临街公建仍使用沿道路标准地名编排。号码控制在30个以内为宜。(四)楼门牌号码号源不足,可采用主号加字母的方式予以区分,如:“XX路nA~nZ号”、“XX路n

7、-1A~-1Z号”、“XX路nA-1~nA-m号(n,m≥1,且为整数)”。(五)同一主号下的拖号不得用于两个以上建筑。(六)一般情况下,商业区每5米预留一个楼门牌号码,非商业区每10米预留一个楼门牌号码。(七)半地下层以上性质为车库的建筑,楼门牌号码应以所在建筑楼牌号码为主号,面向建筑自左向右按顺序拖车库号。编排方式为:“XX路XX号―库n(n≥1,n为整数)”。原则上不另行使用其他号码。地下停车场,在出入口位置编排整号。(八)楼层牌、单元牌、户牌号码应根据实际需要,尊重开发建设与房屋管理部门意见办理

8、。-9-第八条办理楼门牌号码材料:(一)新项目申办楼门牌号码需提交下列材料:1.办理楼门牌号码的申请;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4.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5.其它相关材料(二)建设项目补办楼门牌号码需提交下列材料:1.补充或认证楼门牌号码的申请;2.原楼门牌号码批复文件;3.开发单位提交的拟增补(调整)楼门牌号码位置平面设计图或具有房屋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增补(调整)楼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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