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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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孙律师15291334620摘 要:为了深层次地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通过研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形成压制的历史原因和摩擦冲突的现实状况,认为在二者各自的伸展空间内,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应该和谐相处,重点在国家机关要依法行政,同时要不断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权利产生权力权力保障权利一、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限制国家根本权力是现代社会的两个核心问题。(一)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国家权力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保护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权力行使不当会

2、侵犯公民权利。同样,权利过于膨胀,会影响权力行使,最终也会损害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强制性具有间接性和强制性,当公民权利遭到侵犯或发生争议之时,除少数场合采取的自救行为外,一般都是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予以保护而司法机关则为其提供最终的救济手段。公民实际上具有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由,是否行使权利,实现权利,则由公民自行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放弃、转让权利,行使权利也不意味着必须马上承担责任。而对国家权力主体来说,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非法转让,并且行使权力即意味着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公民权利来说,凡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公民都有权行使,不得

3、受到非法阻扰。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只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超范围行使。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权利虽是权力的本源,但作为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许可和承诺,本身就十分脆弱,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就需要强有力的保障。而权力是国家强制力的象征,其构造和配置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和促进权利的。即如西塞罗所言:“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公民、种族、整个人类。”①“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②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国家政治和法律实践的中心就围绕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展开

4、。公民权利一方面来源于权利,另一方面更是权利的具体表现。由于这个公民权利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及一定的政治色彩,因此对于它的理解必须要联系各方面的社会现实和政治状况。纵观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无论文明的发展程度如何,人之所以选择进入社会,很多情况下是基于对自身权利需求的考虑。就如同我们现在对利益的需求一样,人们最初进入社会同样并不是要使自己的利益变得比以前更少或是状况变得比以前更坏,而是为了寻求更多的好处和依靠,所以无论任何时代,人们进入到社会生活中来,最终都是要使自己的权利与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为了便于国家确认权利和调整权利,把立法权交给国家;为了使国家有

5、能力防止个人的暴力行为,保护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控制自由和权利的滥用,赋予国家于司法权、刑罚权等;此外,为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国家也必须具有相应强大的行政权力,如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建立和发展完善的教育、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体系等等。总之,在现代无论何种模式的宪政体系下,国家权力都是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服务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在现代社会显的尤为重要。(二)限制国家根本权力限制国家根本权力包含着两层意义: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法并受制于法现代法治社,法必须建筑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之上。集中体现在1959年发表的《德里宣言》中 。法治社

6、会的标志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调整,即法律的普遍化;体现公意的宪法和法律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意志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法律,必须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者准许的,只要没有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公共秩序,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切活动;公民的权利自由非经合法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遭受一切非法侵害,都有权获得救济或者补偿。法律调整的范围从着重于国家事务已经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影子可谓无所不有、无所不在。 今天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

7、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要依宪治国,树立和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实行宪政,推行政治体制改革;而实行法治与推行民主政治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不可偏废。由于我们全然没有民主和法治的传统和习惯,因而廓清法治的历史演进过程,明确认识其历史阶段性的逻辑必然性,这对于我们完成法治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双重梦想,具有历史的和现实的重要价值。从法治国理想到近代法治国家乃至现代法治社会,不仅是一个历史逻辑展开的递进过程,而且包含着一以贯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底蕴——控制规范国家权力、维护保障人权——这就是法治精神和宗旨。对此,若有较为明确的把握和正确的认识,在“与国际社会接轨

8、”的口号响彻云霄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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