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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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其健康成长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在原《东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标准及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

2、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一)一般困难学生是指每月平均消费在340-400元之间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3、父母务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学生;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5、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二)特别困难学生是指每月平均消费在340元以下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

3、),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2、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4、农村五保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的子女;5、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三)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进行。二、认定原则及工作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完成。大一新生按要求和程序综合认定,高年级学生根据实际变化情况进行部分调整。三、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二)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干事、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三)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

5、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四、认定程序(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

6、生,报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三)消费调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后勤等部门联系,调查新生入校后每月平均生活消费状况,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四)学院初审。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参照新生入校后每月平均生活消费状况,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五)结果公示。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

7、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六)建立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东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系统”。五、认定管理(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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