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

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

ID:34784400

大小:69.13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3-10

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_第1页
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_第2页
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_第3页
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电子取证特性及电子取证方法信息社会使我们融入了数字世界,信息网络改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模式。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与计算机相关的诉讼不断出现,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成为人们研究与关注的焦点。电子证据即为电子数据证据,也被称作计算机证据、数据证据、网上证据等。电子证据一般理解为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通常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是现代信息社会产生的新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的承载介质是包括硬盘、软盘、光盘等在内的计算机软、硬件,毫无疑问它具有一般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存在性,既是可信的、准确的、完整的、

2、符合法律法规的,同时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掌握了电子证据独特的性质,有助于我们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中解决和排除涉及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质证、采信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所以电子证据的形成具有高科技性;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的二进制信息,是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言记载的,其数据是以磁性介质保存,它又具有无形性;电子数据以“比特”的形式存在,是非连续的,‘改动、伪造不易留下痕迹,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对

3、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电子证据还表现为易改动性;人为的恶意删除、误操作、电脑病毒、电脑故障等等原因,均有可能造成电子证据的消失,电子证据又呈现易消失性;电子证据综合了符号、编码、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此外,电子证据还具直观性强、收集迅速、易于保存、传送方便、占用空间少、复制后可反复重现、便于操作等特性。电子证据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其取证过程有别于许多传统的取证方法,它对司法和计算机科学领域都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作为计算机领域和法学领域的一门交叉科学,电子证据取证正逐渐成为人们研究与关注的焦点。电子证据取证应

4、遵循及时性、合法性、全面性、专业人士取证、潜在证人协助、利用专门技术工具等原则,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生成、电子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电子证据的存储、电子证据的收集这四个方面的因素,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快播一案中,我们第一次接触电子数据取证,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电子证据对系统的依赖性使得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不能仅收集电子证据,还需收集与系统稳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程度和能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依赖系统的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因素,只有借助于高灵敏度、高性能、高质量的技术设备,才能获得高度真实和能证性强的电子证据。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使用质量低劣、性能极差的

5、设备记录下来的,就不能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即使是高质量的设备,如果使用时介质超过了其本身的性能程度也会出现差误和失真。因此,对电子证据存在的系统和技术设备的性能及可靠程度,必要时需要系统管理人员、证据制作人就相关情况作出证明。其次,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可能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及复制,这就要求对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一定要保证收集的证据符合可采性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求收集的电子证据是原件。英美证据法的最佳证据规则就要求在证明书面文件(包括录音、照片或者X光片等)的内容时,除非有例外情况,当事人必须出示原件作为证据,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但就电子证据而言,复制件也是可以作为证

6、据使用的。因为设立最佳证据规则的最初目的在于防止错误或欺诈行为,理由主要是书面文件复制件的精确性不高,但对于可以精确复制的电子证据来说,复制件与其本身具有相同效力,完全可以将其视为原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对原件的解释就是:“文件或录音的原件即该文字或录音资料本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使其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的副本、复本。照片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洗出来的照片等。如果数据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原件并不必然是原文件或数据本身,只要是能够准确反映电子文件或数据内容的输出物都可以被视为原件。依此种解释,在不

7、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最佳证据规则并不构成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应用的障碍,最佳证据规则完全适用于电子证据。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也对电子邮件等新类型证据作出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