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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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岛区民政救助服务指南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一)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低保家庭成员。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5.困境儿童。(二)在我区办理居住证、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黄岛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以上2、3、4项条件,并且在户籍所在地未得到救助的,可以申请我区医疗救助。(三)在本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黄岛区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以上2、3、4

2、项条件,并且在户籍所在地未得到救助的,可以申请我区医疗救助。二、救助标准(一)住院或门诊大病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其中:1.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困境儿童参照低保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黄岛区民政救助服务指南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黄岛区户籍外来

3、务工人员和在我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二)普通门诊救助标准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并签订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三、申请和审批程序(一)即时结算办理程序青岛市民政全业务平台内已经有民政身份的各类救助对象,出院时通过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给予一站式医疗救助。(二)未实现即时结算办理程序1.申请。由户主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道)或

4、村(居)、我区户籍其他救助对象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村(居)、非青岛户籍救助对象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街道)或村(居)提出申请。2.审核。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区民政部门与社保部门联合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确定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4.医疗救助资金将于次月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黄岛区民政救助服务指南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流程图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后由区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区民政部

5、门审批地址:黄岛区月亮湾路187号政策咨询电话:851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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