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山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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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山体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山体资源,改善城乡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山体及山体资源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山体与山体保护概念】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的自然山脉和山地。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

2、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第四条【立法原则】山体保护坚持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永续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制度,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第五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山体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山体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七条【公众参与及奖励】任何单

3、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山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山体保护监督举报平台,依法限期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事项。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山体保护活动,对保护和改善山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编制】县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林业、发改、水利、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规划内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4、)山体保护名录以及保护级别;(二)山体保护范围以及界限;(三)法定图则;(四)修复治理;(五)分类保护措施;(六)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分类保护】山体实行分类保护,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和自然人文景观将山体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山体并明确其保护范围。下列为一级保护山体:(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和湖泊周边、重要河流两侧的山体;(二)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的山体;(三)河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四)具有文化价值或文物保护价值

5、的山体;(五)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山体;(六)其他应予保护的重要山体。二级保护山体指规划保护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山体以外的山体。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程序】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开展实地调研;(二)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三)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修改完善;(四)向市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必要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向公众征求意见;(五)经县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山体保护专项规划需要修改或调整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衔接措施】在山体保护专项

6、规划公布实施前,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山体保护范围,明确界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第三章保护利用第十三条【保护标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纳入保护规划的山体边界设立保护界碑或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碑或标志。第十四条【一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一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一)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三)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第十五条【二级保护范围禁止行为】二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

7、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依法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十六条【山体合理保护措施】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开采、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合理利用山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在山体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狩猎等;(四)焚烧荒草、秸秆等;(五)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第十八条【高火险期防火】县区人

8、民政府应当划定山体森林高火险区。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高火险期,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实行封山防火制度,在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山体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设立哨卡,控制进山人员。第十九条【周边防护】在山体保护范围周边,编制项目用地规划和工程建设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和山体景观,保持良好生态效果和自然景观。第二十条【采矿权出让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在出让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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