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缺法司的下权量裁由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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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缺陷  罗振学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尊重立法旨意、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司法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复杂的社会因素和法官个人品质就使得这种权力易产生司法不公。为了金钱、关系、人情故意不当或者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使案件处理偏离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的,同样是一种司法腐败行为。与典型的徇私枉法、贪赃买法相比,这种腐败行为像一副慢性毒药侵害着司法公正的肌体,是最常见、最隐藏、最具破坏力的司法腐败行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必须赋予法官的权力,如何

2、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遏制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由裁量内权下的司法腐败是反司法腐败斗争中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一、自由裁量权下司法腐败的三大特点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它破坏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腐败行为因其有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前提,所以对这种腐败行为明知之而难为之,行为者可以以法律的规定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作为充分的理由来回答各种质疑,造成这种腐败具有最常见、最隐蔽、最具破坏力的三大特点。6/6  (一)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腐败是最常见的腐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不当

3、或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司法领域内时时出现,案件的处理结果虽然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这种处理结果偏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这种常见的司法不公行为却是很难用确切的数字比例来回答。对此我们还是从刑事、民事两大审判方面分析这种常见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偏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削弱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走底线。例如被告人甲持刀抢劫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其有两个法定量刑情节:累犯和自首。累犯属应当型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自首属可以型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判处被告

4、人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其理由是两种法定量刑情节相互冲抵,且甲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此案存在的问题是混淆了法定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的区别,认罪态度好已为自首情节所吸收,仍将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导致量刑偏轻。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认定责任的承担比例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么采取最低标准要么采取最高标准;例如被告人乙驾车将丙撞成重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丙负次要责任。一审判处被告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改判被告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二审改判的理由是丙

5、在马路上行走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作为乙驾车中如果能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完全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据此予以改判。  对诸如上述两起案件的一审处理结果都是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做出的,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故意不当或违法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人员则以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来予以回答。另外对何谓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审判人员就有了回避被追究的理由,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不当或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存在。  (二)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腐败是最隐蔽的司法腐败。这种腐败行为的隐蔽性

6、表现在不易发现性、不易查处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工作上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了两家的关系,只要判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提起抗诉。受害人因为得不到公诉机关的支持而无能为力;被告人因为得到自己希望的处理结果也不会提出上诉,被告人的家属对办案人员感恩不尽焉有再举报之举;二是由于大多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能打赢官司已心满意足还能再去想处理的结果是否公正,再者因为打官司的艰辛使得一些当事人不愿在为并不大的即得利益去奔波劳苦;三是官司未进门先有说情人。托人说情送礼的当事

7、人即使认识到处理的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碍于说情人的面子而罢访息诉,司法不公者仍能端坐在审判席上。由于上述原因真正能浮出水面的司法不公行为实在是凤毛麟角。6/6  (三)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腐败是最具破坏力的腐败行为。当贪赃买法者受到惩处时,剔除了司法肌体上的一棵毒瘤,人们能从中得到一丝慰籍,它所破坏的是一时的司法形象。与贪赃买法相比,自由裁量权下的腐败行为一时的破坏力是微乎其微的,它不会在社会上引起社会舆论对司法现状的质疑和讨伐。但是一个人面临一次司法不公待遇时,从其内心而言还能对司法的公平正义抱有多大的希望;当更多的人面临司法不公

8、待遇时,司法不公的种种行为日积月累就侵蚀着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石,就在社会中形成司法不公的整体形象,使司法公平正义的肌体落下难以治愈的病根。  二、产生自由裁量权下司法腐败的原因  任何一种腐败现象的产生都必有产生的根源和适合其生长的环境。自由裁量权下司法腐败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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