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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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泸州市行

2、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三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11/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机构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第二章 资质资格第九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11/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转让、租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和印章。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

5、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二条 入川企业入泸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承诺及入泸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第十四条入泸企业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记信息发

6、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第十五条入泸企业在泸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文件须委托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11/11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备案证、《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发包。第十八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投标方、承包方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等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方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

8、书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的部分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11/11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和分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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