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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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卫生计生局或受区卫生计生局委托实施处罚的机构对南海区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科室(以下简称区局法制科室)负责拟定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组织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负责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审核卫生执法文书规范工作。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指受区卫生计生局委托负责办理受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工作及负责处理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的机构,分别为南海区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卫监所)及南海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镇街政府)。25案件承办机构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的机构,分别为区卫监所及南海区各镇(街道)卫生监督分所(以下简称镇街分所)。第四条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

3、上进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案件承办机构制作《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申请书》,经区卫监所法制科室审查,报区局法制科室同意,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区局法制科室负责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二)发现案件不属于本行政部门管辖或者不适合由本行政部

4、门管辖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六条对我区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实行“25谁发现谁管辖”原则与“属地管辖”原则相结合,即区卫监所对全区的卫生违法行为均行使管辖权,各镇街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卫生违法行为行使管辖权,如发现卫生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受委托机构发现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时,不得以没有管辖权限为理由,延迟或拒绝对辖区内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涉及举报投诉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我区举报投诉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监所承办科室整理后,填写《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送申请书》(以下简称《案件

5、内部移送申请书》)报区卫监所法制科室进行审查,经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移送到其他案件承办机构处理:(一)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区卫生计生局委托,执法权限属于其他案件承办机构且未达到区卫生计生局设立的重大复杂处罚案件标准的;(二)案件不宜由区卫监所处理的;(三)行政相对人由于行动不便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到区卫监所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分所整理后,填写《案件内部移送申请书》报区卫监所法制科室进行审查,经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移送到区卫监所或其他案件承办机构处理:25(一)违法行为的事实难

6、以认定及适用法律难以确定的;(二)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的;(三)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涉及多个区域的。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受理与立案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五)通过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后应当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由卫生执法人员填写“处理意见”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第十条受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

7、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25(四)属于区卫生计生局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根据受委托权限报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或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镇街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立案审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二名以上(含)卫生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案审人员、合议人员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经办人员回避。回避申请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第二节调查取

8、证第十二条对已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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