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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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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技能人才在苏、来苏创业就业,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是指持有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且在苏州市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应技能等级在我市积分入户、入学、入医等方面的待遇。本办法所称的境外职业资格,是指以技能为主的境外职业资格。第三条享受技能等级
2、待遇的境外职业资格实行目录管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紧缺行业需求制定发布,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目录范围内,且在苏州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类人员。第五条3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提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申请,应当提交本人填写的《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护照、港澳
3、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二)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的,取消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七条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在我市的工作状况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于每年4月和10月底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4、保障行政部门。第八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3第十条对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的人员,各县级市、区应落实本地区相关技能人才待遇,并探索建立相关激励机制。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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