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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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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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一概念方面第一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三部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不是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认为的所有权。第二正确理解直接支配的概念。虽然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这是就权限的区分;同时也要注意支配不仅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第三支配的客体方面,必须为特定物,而且要有一定的独立性。第四权利人享受的物权的利益。此处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此处利益与平时所理解的利益略有不

2、同。 第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得物权并存。 二效力方面第一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的。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所以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此处要特别注意限制物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第二同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般对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体,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也要注意学理上称为的“买卖不破除租赁”条文。第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不必非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别的方式为之。一般包括自己请求和诉讼请求两种途径。3 第四区分物

3、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目的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产生的前提不同。物上请求权的产生则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以物权受到侵害之后为前提的。 三变动方面1物权取得(1)公信原则:一般来说,事实上已经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的,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但是作为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只是不能把原物收回。(2)原因:非民事行为原因之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

4、条。 2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原因: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同时需要注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不能随便抛弃。 (2)非民事行为原因:对于混同的理解。除了要正确理解概念之外,还要留心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3物权的公示3  (1)不动产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预售

5、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只有预告登记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物权的保护  (1)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2)物权的几种保护方法可以同时采取;同时,也不能因侵害人受到了刑事制裁或行政处分而免除其民事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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