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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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浅谈如何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作者李必文学籍批次200303学习中心层次高中起点本科(党校专科)专业法学指导教师赵德淳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劳动关系利益主体多元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利益纠纷不断增多。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秩序的关系如何有效的衡接,是目前法学家研究的问题。木论文作者通过学到有关劳动法学的初步知识,查阅了有关资料,对如何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衡接,进行了粗浅分析思考。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目录一、加强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1二、劳动仲裁制度与诉讼制

2、度的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2(一)有关60日仲裁期限司法本义2(二)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21、对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济22、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岀的诉讼请求同仲裁时的请求不一致的问题33、驳回起诉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34、判决主文的表述问题3三、对策与思考4(一)应切实加强调解工作4(二)应建立“裁”“审”自由选择处理模式4(三)应建立法院与仲裁机关的沟通平台5参考文献6浅谈如何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过程中因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

3、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木形式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向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屮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加强劳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

5、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其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中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

6、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

7、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牛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效力即显得异常“苍白”,这对仲裁机关的劳动付出亦是一种不公平。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的设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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