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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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女方婚前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www.crowing.com科云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笔者注意到一些女士,甚至一些法学界人士对第十条大加指责,或者认为其倾向强者,或者认为其违反国家诸多法律条文。对于普通女性,在没有认真研究法律的基础上,对该条款大加指责,还可以宽恕,但自谓护法或知法的人士对该条内容大加指责,我不敢苟同。严格地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内容,完全是《婚姻法》及其前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可以推演的必然结果。就是没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出台,依据《婚姻法》及前两个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2、财产支付首付款,该房产婚后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法院也应判决该房产为不动产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后继的支付价款、交付房屋、提供所有权登记相关资料等都是销售方向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对此,笔者还是在2005年撰写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议离婚时分割房产容易发生误解或纠纷的几个问题》时,依据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就得出结论:不动产采购合同由一方以个人所有的意思签订于婚前,则该房为该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2008年5月29日笔者将该论文中的一段以《购买时间是区分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证据》为题在网络上发表(可以搜索)b为女士抱不平的法

3、律人士只要弄清下面一个问题,就会认识到自己的不平之鸣白白地曝光了自己此前对婚姻法律规范掌握的浅薄。这个问题是:如果甲婚前一天与开发商签订了不动产采购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其结婚后一月内办理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此房产是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与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定后者非常容易,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共同创造或依法取得的财产,而本问题说得很明确,甲支付全部价款时甲与其妻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该房的归属排除了共同财产性质的可能,只能是某一人的个人财产。而甲之妻并没有采购该房产也未支付该价款,所以,该房只能是甲的个人财产,而且确凿无疑地是甲的婚前财产。通过这样简单的问题,

4、不懂法的人也会知道一个事实,即:不能以所有权登记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而得出相关房产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识。还可以举一个继承的例子,让我们对所有权登记与财产归属的分离有个更清醒的认识。如下:甲死亡后,唯一继承人独子丁依法继承取得甲的房屋,甲死后一个月丁与丙结婚,丁在婚后不久将继承所得的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试问:如果你是丁,你会认为这个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你的个人财产么?如果你认为不是丁的个人财产,那么,岂非甲死亡时丁的未来老婆也同时享有了继承权?略懂点继承法常识的人也会清楚,不管这房屋未来的归属有没有变化,至少在丁结婚前属于丁依法一人享有的财产。天涯论坛有位叫,护法2010”

5、的认为“标的物(房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F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它没有以标的物的交付界点论财产所有权归属,“护法2010”因此认为该条款规定违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实,他的这种立论前提是绝对错误的,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根本不存在适用“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的法律依据。护法2010也是担心理由不足,也不将列举的条文逐一与第十条内容比对

6、评价,同时甩出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f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他依此认为F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的,因为该房产在婚前没有依法登记,所以在婚前无所谓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笔者以为,他是将所有权登记的效力与采购所有权合同的效力混为一谈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是采购行为完成后开展的一项内容。护法2010更是将张三不拥有某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就不能主张该房产的财产权混为一谈。比如,因为历史的原因,某两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那么,离婚时

7、法院会因为他们不能提供该房为他们所有的产权登记证明,而对该财产不予处理么?当然不会。房子归谁所有,与何时登记无关,与何时交付也无关,而且与钱由谁支付、怎么支付更无关。如果陈某婚前同开发商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用个人财产付清全部房款,该房婚前一年交付,婚后三年时办理所有权登记。离婚时,该房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事实上,上述的护法2010“眉毛胡子一把抓”,他一方面说所有权转移发生于交付时,另一方面又说所有权转移应以登记为准,这两说自相矛盾,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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