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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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法律规制研究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法律规制研究【摘要】在我国“非法集资”问题的法律规制上,现阶段我们要摒弃“保守派”的观点,采用“中间派”的方法,缓解矛盾,总结、积累经验,并逐渐向“改革派”、“理想派”前进,最后实现从刑民结合规制向民事单独规制的蜕变。【关键词】非法集资;法律规制;刑民结合一、文献综述通过阅读相关资料,针对我国的“非法集资”问题,笔者总结出我国学者的四种主要观点,如果用“派别”给他们分类的话,那他们分别属于“改革派”、“保守派”、“中间派”和“理想派”。(一)改革派,这个派别的学者极力主张采用如美国一样的证券化的民事法律手段来解决我国的“非法集

2、资”问题,其中以李有星教授为代表人物。李教授认为:我国调整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不足和欠缺较明显,说非法集资是制度性问题不过分。我国调整非法集资行为事实上主要依赖刑法的打击,其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要。i在采用刑法规制我国非法集资问题的环境中,李教授断定,我国的非法集资现象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反而会继续大量涌现!ii(二)保守派,该派别学者主张通过对刑法相关条文的解释、修改和完善来解决我国的“非法集资”问题,即维持现在的以刑法规制我国“非法集资”问题的体系。该派别学者以检察院等在职公务员为主,他们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了对我国“非法集资”问

3、题的见解。(三)中间派,此派别学者以彭冰教授为代表人物,认为应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解决我国现在的“非法集资”问题,即采用证券法和刑法双重规制的方式,对刑法条文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同时还应扩大证券的定义范围。对于非法集资问题,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彭冰教授认为以此定罪不符合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因为该罪的立法目的是要禁止未经许可的间接融资行为,而非法集资通常属于直接融资行为。因此,彭教授的观点是:对证券的狭窄定义限制了市场的证券品种和市场层次,也限制了交易的多样性和相关性。iii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一点直接限制了《证券法》和《刑法》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对

4、投资者的保护。iv(四)理想派,这个派别可以说是前面介绍过的改革派的“进阶”派,该派别也主张通过扩大我国《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范围的方式,将“非法集资”问题完全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以此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只是在理论上,该派别更多地借鉴、吸收了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有关“金融投资商品”的立法经验,认为对投资性金融商品实现一元化管理是我国重修《证券法》的必然选择,同时应授权证券监管机关根据需要对金融创新工具给予认定和核准。V二、评论“改革派”、“理想派”的最终思路都是采用证券化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我国的“非法集资”问题,在这一点上,笔者是非常赞同的。因为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发

5、展以及公民金融素质的提高,这样的方式体现出了未来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的大潮流,既能让广大投资者得到法律充足的保护,又能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增长。但就现在的情况来看,两派的观点只能说是理论上的,而不能立即投入实践中运用。其中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它们都涉及到对《证券法》相关概念、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而我国《证券法》在2005年才修改过一次,在近期进行第二次修改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退一步说,总结文章第…部分的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各派学者至少有一点是能够达成基本共识的,那就是要扩大《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范围。假如这一完善能够在近儿年内完成,那么“改革派”、“理想派”的治理思路仍然很难实现,因为在

6、他们看来,扩大证券的范围,无论是采用引入“投资合同”的概念还是借鉴“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这仅仅是最基础的一步,在此之后,还需要诸如私募发行、小额发行豁免,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投资者民事法律保障等相关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解决好我国的“非法集资”问题。对于“保守派”,笔者认为,这是我国传统的一种体现,有学者就指出:我国具有将刑法作为实现一切理想、达成一切目的的传统与思维惯性,人们在寻找实现理想、达成目的的手段吋,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刑法,刑法一直被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Vi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以及法治理念的普及,用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问题的观念将逐渐过时。对于设置处理非法集资兜底罪名

7、的建议由于学者没有给岀具体的罪名设计,笔者持怀疑态度,一个是这样做在实践中是否可行值得怀疑,前面提到过《证券法》的修改存在困难,更不用说修改《刑法》这样的我国基本法律了;另一个是这样做是否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同样值得怀疑。笔者认为,以我国现在的国情来看,解决“非法集资”问题最适合的就是“中间派”的观点了。由于“路径依赖”惯性的存在,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诸如“改革派”、“理想派”的重大变革,只能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慢慢积累经验。达到既解决实际问题又促进理论认识发展的双重效果。其中,笔者更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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