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如何认定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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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争议的格式合同条款如何认定[案情]:2005年8月1日,王国龙驾驶湘K01795大货车由宁乡县城往老粮仓方向行驶,当行至S209线40km+200m路段吋,遇宁进军驾驶的湘AY4639号中巴车停在路上修车,姜利民(系姜卫之夫、姜思祺之父,姜子坤、刘桂香之子)正在中巴车底盘下维修变速箱。由于王国龙忽视安全,未与屮巴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加上屮巴车也未靠边停车,王国龙驾车超越湘AY4639号屮巴车时,大货车右侧车门及货箱前角与中巴车左后角相挂,造成中巴车翻到路边受损,宁进军受伤,修车人姜利民死亡。经公

2、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国龙负主要责任,宁进军与死者姜利民负次要责任。湘K01795大货车实际车主为陈高章,王国龙系陈高章的雇员;宁进军系湘AY4639屮巴车的车主,该车挂靠于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经营。陈高章于2005年4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以下称宁乡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7日至2006年4月26H,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宁乡保险公司于2004年10月18口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

3、2004年10月22口至2005年

4、10月21口,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姜利民死广后,给姜卫、姜思祺、姜子坤、刘桂香造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拖尸费等各项损失201435.28元。[裁判要点]:湖南省宁乡县法院认为,经核实本案相关证据,在本次事故中,土国龙负主要责任,宁进军与死者姜利民负次要责任。王国龙是陈高章的雇员,对姜利民死亡给姜卫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陈高章承担。湘AY4639号中巴车挂靠于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包,对姜利民死亡给姜卫等人造成的损失,宁进军应予赔偿,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连

5、带责任。陈高章、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宇乡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宁乡保险公司应对湘K01795号陈高章车辆应负责任的60%及宁进军承包车辆湘AY4639号车俩应负责的35%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他损失由姜一卫等人自负。判决: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公司赔偿姜卫、姜思祺、姜子坤、刘桂香等人的各项损失191363.5元。2、陈高章赔偿姜卫、姜思祺、姜子坤、刘桂香等人精神损失20000元,此款陈高章己支付。3、宁进军赔偿姜卫、姜思祺、姜了坤、刘桂香等人精

6、神损失10000元,宁进军已赔偿5000元,尚应赔偿5000元。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姜卫、姜思祺、姜子坤、刘桂香等人的其他损失自负。宁乡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其不应承担AY4639号车的第三者保险责任”等理由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王国龙为陈高章的雇工,陈高章系湘K01795号货车的车主,湘K01795货车由向宁乡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王国龙对姜利民死亡给姜卫等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宜由宁乡保险公司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

7、担。2、虽然《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屮关于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条款在2006年7刀1号才生效,故2006年7月1号前发生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仍应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另外,保监会在其(2004)第39号文件之后,又颁发了(2004)第208号文件明确指出“在国务院正式出台强制三者险制度2前,H前

8、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险,所遵循的风险管理原则及费率厘定方式都屈丁•商业三者险范围,不承担《屮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强制三者险的职责。有关公司可以严格按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综上,对湘K01795大货车给姜卫等人所造成的损失,宇乡保险公司应在其与陈高章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宁乡保险公司与陈高章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15%.故宁乡保险公司对陈高章所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85%的责任。3、关于宁乡保险公司对湘AY463

9、9号车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问题。宁乡保险公司与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就湘AY4639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案中湘AY4639是否在“使用过程屮”,合同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并且合同中也无相关条款予以说明,由于此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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