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采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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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我省药械集中网上采购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药械集中网上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有关评标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在本省参加药械集中网上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评审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省药械集中网上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

2、库人数不少于300人。评审专家资格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家库人员由单位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省药械集中网上采购监督成员单位应加强监督,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9(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从事医药及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医学专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学专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和药械情况,在医药及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药械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

3、,能胜任药械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药械集中网上采购的评审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评审专家时应查验以下材料。(一)个人专业简历;(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专家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第八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第十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

4、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药械集中网上9采购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并参加必要的药械集中网上采购业务培训;(三)参加药械集中网上采购评审工作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对在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有关解除聘用资格手续。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活动中享

5、有以下权利。(一)对药械网上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药械供应商所供药械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品种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药械集中网上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药械集中网上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项内容);9(三)发现药械供应商在药械集中网上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药械集中网上采购监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对药械集

6、中网上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对评标专家的有关私人情况予以保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实行相对分离。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药械集中网上采购评审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分离的制度。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由省药械挂网采购监组成员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抽取评审专家前,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纠风部门、药械网上采购经办机构(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简称网采办)根据本次采购的药械种类、采购人的用药需求层次等情况,

7、确定各类专家的抽取名额和有关要求。第十七条抽取评审专家,应按顺序分别抽取各类别专家A、B、C三组,其中B、C组为候补评审专家。当A组的某位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时,由B组对应的同类别专家递补;当B组对应的同类别专家因特殊情况亦不能参加评审9时,由C组对应的同类别专家递补。抽取专家时先抽取专家代码,由两名监督人员负责按所抽取专家代码查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并逐一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参加抽取工作的操作员和监督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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