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研发机构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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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端研发机构集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引进)计划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加速一批国内外著名企业研发中心集聚和高端产业集群,把南京建设成为最具发展潜力和重要影响的国际研发城市和世界研发服务外包首选城市,制定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实施对象是指近五年内列入世界或中国500强名录的企业,来本市设立的从事与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独立或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

2、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不低于80%;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6%,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中国500强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于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研发机构分别达到200万美元和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一次性给予5

3、00万元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根据其投资额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对将其相关产业与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追加奖励。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及其产业布局可通过一事一议落实。       第四条 对独立研发机构租赁研发用房的,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给予四年房租优惠待遇,其中前两年“零租金”,后两年减半的待遇。在麒麟生态科技园和江宁、

4、浦口、溧水、高淳等地规划建设国际企业研发园,对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需要建设研发基地的,以及经认证的技术成果就地转化或产业化所需土地,从市每年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执行,通过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项目不得转让的要求。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按照其前三年所产生税收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奖励该研发机构用于项目研发和创新人才引进;鼓励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

5、惠政策,对于市权范围内与研发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视同认定直接享受。       第六条 对已在本市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扩大规模,一次性新增投资达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同于新引进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政策;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由非独立法人注册转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按50%比例承担。       第七条 对引进的研发机构中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本市户籍人员不受限购限制,按照

6、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南京市各类人才计划相关政策。       第八条 鼓励研发机构申请专利并享受本市有关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及个人,予以奖励;研发机构所在区县、园区载体对其在当地实施专利产业化项目以及与我市企业、研究机构共同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研发机构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或被侵权时,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  

7、     第九条 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并对研发机构在我市进行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成果,经认证后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鼓励研发机构开放共享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及各类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纳入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研发机构与南京市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等合作载体的,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并获得批准的,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30—50万元奖励支持。以上奖励由市、区县(开发区)各

8、按50%比例承担。       第十条 建立研发机构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为研发机构人员出入境提供便捷、快速的通关服务和签证服务。经认定备案的研发机构,其外籍高管或研发人员因研发工作急需出入境南京的可特事特办,临时享受快发邀请和落地签证待遇;对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目的的进口样机、实验设备仪器、新产品试验等,海关、商检、公安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免关税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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