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兽药gsp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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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州兽药GSP实施方案为保证兽药质量,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促进兽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监管好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一)工作思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简称兽药GSP),积极开展好细则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严格准入管理,引导兽药经营个体户积极创造条件,以加盟连锁店或转行等形式,争取通过兽药G

2、SP认证,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提升兽药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方案的实施,促进全州兽药GSP工作有效推进,兽药经营领域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得到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机制、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2012年3月1日起,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强制执行兽药GSP,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自2012年

3、3月1日起不得经营兽药。二、工作任务和措施(一)加强领导,细化方案,明确职责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兽药GSP认证工作,充分认识目前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组,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细化措施,认真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州局成立兽药GSP实施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左新担任,负责领导全州的兽药GSP实施工作,副组长由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窦段杨担任,负责分

4、管和组织协调全州的兽药GSP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兽药GSP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芳义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江国林、梁能、王芳义组成。全州兽药GSP日常相关工作由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梁能负责办理。(二)摸清底子。各县(市)要尽快摸清辖区内从事兽药经营企业的数量(包括已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办证的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通过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后台上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三)积极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各县(市)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2011年畜牧兽医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强紧迫意识和责任感,要加大兽药GSP

5、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全州18个兽药GSP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兽药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州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各地要首先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兽药GSP认证,从而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辖区内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要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兽药GSP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四)认真组织宣传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务必在2011年5月底以前自行组织完成,培训对象为现有所有兽药经营户负责人和辖区内监管工作人员。州局将根据各县(市)工作需要,协助县(市)指导培训工作。各县(市)要围绕兽药GSP的以

6、下要点展开宣传培训工作:一是强制执行时限。各县(市)通过宣传培训使辖区内从事或拟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了解掌握省农业厅对有关兽药GSP经营的时限要求,即自2012年3月1日起,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二是兽药GSP法规宣传。各县(市)要组织好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重点讲解《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6号)、《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8号)、《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云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以及省农业厅已举办《全省兽药GS

7、P检查员培训班》的主要精神等内容。引导企业积极准备,加强硬件、软件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创造良好条件。(五)完成好分离系统内经营性服务的任务。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由州(市)、县、乡兽医站(疫控中心)组织经营的兽药(包括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门市,必须将门市产权转让给企业或个人(必须为畜牧兽医系统非在聘人员)后方可提出GSP认证申请。”各县(市)对此要高度重视,并按规定处理好系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工作。这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的具体体现。(六)一手推进兽药GSP工作

8、,一手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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